(壹)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群眾治安巡邏,協助轄區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復雜場所、商服網點、貿易市場、特種行業、停車場等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三)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查緝在逃人員,捉拿現行違法犯罪分子並扭送公安機關;
(四)保護發案現場,迅速報告公安機關,積極提供線索,協助破案;
(五)配合暫住人口協管員做好轄區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六)指導轄區內各居民委員會的治安保衛委員會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七)經常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和安全防範等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治安參與意識;
(八)積極辦好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的集體企業,依法經營,為治安有償服務提供資金;
(九)統壹收取和管理使用廠街聯防費和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治安服務費。第三條 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不具有偵察破案、拘捕關押、搜查審訊、罰沒物資和治安裁決等司法權力。第四條 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設主任壹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員若幹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從聘用人中產生。第五條 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下設治安服務站和治安巡邏隊。治安服務站站長和治安巡邏隊隊長由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副主任兼任。第六條 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臨時聘用的治安巡邏隊員及從事所屬企業的工作人員,必須提報年度臨時用工計劃,經區、縣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企業服務公司同意,區縣勞動部門批準後方可聘用。第七條 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的治安巡邏人員要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自覺遵守法規規章。在執勤時應佩戴統壹袖標,嚴禁穿戴國家制服,嚴禁配帶各種警械具。第八條 治安巡邏工作中應貫徹公秘結合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和崗位責任制,立功者獎,失職者罰。第九條 治安服務站屬集體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站長是治安服務站的法人代表,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第十條 區縣聯防指揮部辦公室(即區縣地區治安保衛委員企業服務公司)是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的主管部門,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應按有關規定每月向區縣聯防指揮部辦公室繳納管理費。第十壹條 治安服務站辦企業,需經區縣地區治安保衛委員會企業服務公司和區縣計經委審核,區縣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還應辦理稅務登記以及各有關證照,並報市聯防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第十二條 治安巡邏隊隊員的生活補貼暫定為每月壹百元。治安巡邏隊的經費開支以及居民委員會配備的兩名專職治保幹部的報酬由治安服務站企業稅前列支。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