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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通信設施保護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通信設施的保護,確保通信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通信設施,均屬本規定保護範圍:

(壹)地面設施,包括電桿、拉撐設備、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分線設備、公用電話、電話亭、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載波終端設備、電信業務標誌、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附屬設備。

(二)地下設施,包括管道、電纜、人手孔、標石、防蝕地線設備,水線標誌牌及其附屬設備。

(三)其它電信設施及附屬設備第三條 市、區(縣)電信部門是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第四條 通信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設施安全的責任,並對危害和損壞通信設施的行為有制止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的權利。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和損害地面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移動、挪用或損壞電桿、拉撐設備、電線、電纜、分張設備、公用電話亭及電信業務標誌。

(二)向電線、電纜、隔電子、公用電話亭及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

(三)在通信線路三百米以內放炮爆破(控制爆破除外)。

(四)在電桿、拉撐設備兩米以內建屋搭棚、挖沙取土。

(五)在通信線路二十五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利用電桿、拉撐設備、公用電話亭掛物品、搭牌樓、豎天線和拉燈線、栓牲畜等。

(七)在通信線路上附掛電力、廣播線和其它設備。

(八)攀登電桿、拉撐設備及其它附屬設備。

(九)擅自移動和加裝電話機及其它附屬設備。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及和損害地下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在距地下通信管道、電纜、人手孔壹米的地段內建屋搭棚,兩米的地段內埋設輸油、煤氣、排水、自來水管道,三米的地段內挖沙取土或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

(二)在埋有通信管道、電纜、人手孔的地面上進行鉆探、開溝挖渠、修路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酸、堿、鹽的液體。

(三)移動、損壞地下電纜標石。

(四)在距設有過河電纜標誌三十米以內的水域挖沙、炸魚、拖網捕魚及進行其它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作業。第七條 對超越危及架空通信線路安全保護間隔的農作物和樹木,電信部門應同有關部門聯系及時修剪。如遇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信部門可先行修剪,並於事後通知有關部門。第八條 凡在架空、地下通信設施兩米以內鋪(架)設各種管線,應事先征得電信部門的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第九條 凡必須在通信管線、電桿上掛設電信部門以外的通信線路設備的,應向相關電信部門申請,經批準後,在電信部門指導下進行安裝。未經批準擅自加掛的通信線路設備,電信部門有權拆除,並追收相應費用。第十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更改和拆除通信設施時,應先經電信部門同意,由電信部門負責遷改,遷改工程所需費用和原材料由提出遷改的單位負責。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損壞通信設施或阻斷通信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修復設施的費用,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費按國家郵電部有關規定核算收取。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電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由責任者賠償損失或公開檢討。

盜竊、破壞通信設施,危害通信設施安全,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電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於紀律松弛、玩忽職守,造成通信設施損壞、阻斷通信的,應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電信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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