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勞動工資標準支付該類職工隔離期間的工資。具體來說,根據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支付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的界定,企業依法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執行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按照隔離前的工資標準發放。
隔離期滿後,企業將支付仍需停工繼續治療的勞動者的工資,也就是俗稱的病假工資。根據《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1910元*80%=1528元,其中包括勞動者個人。
而且在限制期內,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延續至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措施結束。屬於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類是受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影響,企業停產或不能按時復工的工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沈陽為1910元/月);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的通知》(遼人社明電(2020)10號)規定,待崗職工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1910元*70%=1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