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審計機關的監督作用愈加顯現,要履行好審計監督職責。就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人大精神,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壹、如何認識審計監督工作
現在,社會上對審計工作存在“三種”現象。壹是有些單位和部門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審計工作。二是個別單位和部門不願接受審計監督,千方百計規避審計。三是少數單位對審計工作人員心存戒備,認為審計就是查問題、找麻煩、揪辮子。究其原因:
壹是少數同誌不學法、不懂法,不願履行《審計法》的法律責任,對審計監督產生的效果心存疑慮。
二是少數領導同誌本身存在嚴重違紀違規問題,不願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三是個別審計人員也可能存在執法不規範甚至貪腐等問題,從而影響了審計機關的形象。
然而,審計監督是憲法賦予審計機關的神聖職責,是法律制度,是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的工具。《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五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有問題單位和部門要審計,沒有問題單位和部門也同樣要審計。
二、為何要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三、怎樣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壹)開展審計監督是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
《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十五條職責監督權。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相關條款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二)開展審計監督要緊扣黨政中心工作
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市委、市政府正在積極推進“心圈廊”發展構想,打好“三大戰役”,加速實施“四個”建設步伐。作為審計機關就要緊緊圍繞黨政中心工作,對領導關心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部門和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稅務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審計,查清預算經費的真實性、下拔資金的及時性及征收征管經費的政策性。對社會關註的農村九年義務教育的債務情況、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扶貧資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社會保障資金、民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問題進行審計,查清關系民生的熱點、焦點資金是否用到人民身上。對文衛、執法等重點部門、重點領域進行審計,看有否亂收費、亂罰款和亂作為的現象。同時,還要對城市建設、旅遊開發等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看單位主要領導履職盡責有無失誤,投資投向是否科學。審計機關只有找準了切入點,才能真正發揮好“政府謀事”、“經濟衛士”、“反腐鬥士”的作用。
(三)開展審計監督要突出黨風廉政建設
壹要堅持從嚴治理審計隊伍。審計人員作為經濟建設宏觀指揮的信息提供者和人民的經濟衛士,必須要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廉潔自律意識。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來武裝審計人員,時刻把審計隊伍廉政建設放在講政治的高度,強化理想信念、職業道德教育,以此增強審計人員的使命感、責任感和光榮感,打造良好的審計形象。加強法紀條規教育。堅持實行《重大審計事項審理制度》、《審計復核制度》、《審計人員八不準》、《審計回訪制度》和《審計組廉潔責任規定》,對違規違紀行為,要從嚴處理,確保從源頭上、機制上、保障措施上制止和預防審計機關和人員貪腐。
二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要進壹步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協調配合工作。按照審計監督的有關程序積極開展文明審計活動,不講大話、粗話和過頭話。要嚴謹、細致地做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調查取證工作,實持審計報告公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要進壹步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積極穩妥的推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經濟責任審計由任後審計向任前、任中審計傾斜。
三要跟蹤督查問效。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管作用,加大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整改督查力度,高度重視整改落實情況,確保審計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同時,還要抓住經濟生活中壹些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調查和分析,向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從制度上規範和完善,從根本上杜絕屢查屢犯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