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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出了問題,誰來處理?如何處理審計中的問題?

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個審計項目完成後,審計機關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並根據不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由審計機關直接下達審計決定,提出處罰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檢查督促整改;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移送文書,移送其他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回復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將對審計中發現的管理不規範、體制機制等問題提出具體審計建議,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被審計單位研究采取措施,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深化改革。近年來,審計機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

——堅持審計督促整改。在審計過程中,根據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整改和規範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邊審邊改”。

——建立健全整改跟蹤檢查機制。根據被審計單位和事項的具體情況,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內落實審計報告要求和執行審計決定,同時認真開展審計回訪和整改跟蹤工作,註意加強與財政、稅務、工商、紀檢監察、公安、人事等部門的配合,形成整改合力。

——實行整改公告制度,將審計結果與整改壹起公布,通過信息公開促進和強化整改。自2006年起,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報告中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均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向社會公布。

大多數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也執行了這兩項公告。

擴展數據:

1.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

它被公認為是美國會計協會在其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對審計給出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定義,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興趣的使用者,以查明相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之間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

第二,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識別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了被審計單位對其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如會計數據)的真實公允性的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三。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的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證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識別、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第四,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做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實現審計目標,使利益相關者信服審計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制定的標準

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是否真實公允的標準,如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專業機構制定的會計準則(如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等。

第六,轉移成果

審計結果通過編制審計報告傳達給依賴和使用審計意見的組織和人員。編寫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後壹步。有些審計報告的格式是標準化的,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有些是非規範的,比如工作人員舞弊專項審計報告。在某些情況下,審計人員甚至可以口頭和非正式地報告審計結果。

七、系統流程

審計必須按照公認準則(如十大公認審計準則和中註協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告,統稱為“GAAP(通用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以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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