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是指某壹政府機關對壹件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審批通常是事先進行的,而且會對申請事項和申請材料做實質性的審查。
關於核準制,答案中認為核準是做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這壹點是錯的。許多采取核準制的事項同樣需要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至於核準和審批為什麽要區分開,其實我也不知道,我壹直覺得兩件事情是壹樣的。當然嚴格從法條的角度看,核準嚴格程度似乎低於審批,以下引用壹小段法條,大家可以感受壹下。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壹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
備案制倒確實是形式審查,政府機關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但備案未必是事後的,有些時候也要求在實際行為發生前完成備案。
登記制是出題人沒有提到的,實際上也是壹種極常見的類別。登記同樣是形式審查,所以登記和備案的含義是比較接近的。但是登記的事項通常是公開可檢索的,比如公司登記、不動產登記等,因此有壹些法律事項只有完成登記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而備案通常和事項本身是否有效沒關系。
註冊和上述四種都不太壹樣。註冊壹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註冊,所以上述四種通常是和政府機關打交道,註冊則通常是和行業協會壹類的機構打交道。
還需要最後補充兩點:
1、我們國家在行政許可領域采取的措辭遠不止上述五種,有些事項直接使用“許可”,其含義和審批是基本壹致的,還有些領域會使用壹些特定的措辭,其含義只能對法律做進壹步理解了。
2、上面說的只是理論,實踐中因為立法本身技術有限,有些法條的措辭是不恰當的,更常見的問題是,政府機關的具體辦事人員對這些措辭不加區分,壹律采取實質審查的態度,比如有些地方工商局會對公司章程的具體條款說三道四。
3、這些措辭和具體流程無關,有些審批三天就能搞定,還有些備案壹年都做不出。
4、政府耍流氓的時候,根本不在乎措辭和法條。比如75號文補登記明明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在上海外匯管理局就是不能做的。比如沒有任何法規禁止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互聯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但是實踐中通管局就是不發。比如,外資並購條例規定關聯交易的外資並購由商務部審批,但是實踐中商務部從來沒有批過。說多了都是淚。
最後簡單列壹下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可能碰到的不同環節,大家感受壹下。
1、工商局名稱預先核準;
2、發改委外資項目核準;
3、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
4、商委外資企業設立審批;
5、工商局公司設立登記;
6、稅務局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