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車間購買工作服的會計分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二條規定,“根據企業的工作性質和特點,企業統壹制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穿著工作服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為企業的合理費用在稅前扣除。”直接將服務費用作為公司的合理成本費用。關於工作服進項稅的抵扣,現行增值稅條例沒有做出相關規定,未計入福利費的工作服進項發票註明的稅額,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進行抵扣。
借:管理費用-工具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2.企業發給員工的衣服在商場購買的,作為員工福利費,並取得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同時,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累積時間: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付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款:銀行存款
3.如果是先采購再按需配送(比如車間工人的服裝配送)。
購買時: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貸款:銀行存款
收集時:
借:管理費用-工具費用
貸款: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
4.特殊情況:如保障員工工作安全的工作服、安全帽等是勞保費用,歸類為勞保用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允許企業扣除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費用。通常理解的“合理”是: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勞動關系;必須是由於工作需要;限於壹定的支出範圍:如安全防護用品、手套、工作服、防暑降溫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