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稅、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退稅信息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清單(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除外)(保稅區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及中國海關出口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口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③出口發票;
(四)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代理證明和出口代理協議復印件;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視同自產貨物,且表列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申請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票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外匯收據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30號):“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應填寫《出口貨物收匯申報單》(附件65438對尚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單》(第20欄)“單證不全標誌”欄內填寫“W”,不參與免稅計算, 暫免抵退稅,在收匯並填寫《出口貨物收匯報關單》後才能參與免退稅計算; 本公告第五條所列出口貨物不能收匯或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限內不能收匯的,適用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
(壹)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類或C類企業;
(二)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三)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人民幣貿易重點監管企業;
(四)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
(五)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偷逃增值稅稅款、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等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進出口管理和收付匯規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行政處罰的;
(八)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未收匯原因不實的;
(9)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貨物收據是虛假的。
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的執行時間(以退(免)稅時間為準,下同)為本款規定的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該情形持續時間結束止;前款第(六)項至第(九)項的執行時間,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日期為該情形下最晚的截止日期。
……
十二。本公告自2065438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51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外匯收據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30號)。第二條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需提供出口貨物外匯收據的情況調整為以下五類:
(壹)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
(二)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
(三)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未收匯原因不實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據有欺詐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