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應用好節稅技巧。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節稅,就是充分應用國家的各項減免稅政策,來降低企業納稅成本。例如,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減免稅政策,如果妳滿足了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就可以合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如果妳有幾條沒有滿足——比如妳的科研人員人數不夠,那妳就應調整人員結構,把科研人員的人數調整上去,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依然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對於國家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有些企業是“坐享其成”的,那些優惠就是沖著他們去的(國家鼓勵發展的領域),例如軟件企業,國家明文規定鼓勵其發展,政策就把其鎖定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範圍。
有些企業是“靠邊”的,例如壹個擁有核心技術的企業,由於投入的科研經費沒有達到政策規定的比例,夠不上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因而就也享受不到稅收優惠。這就屬於“靠邊”的企業,也就是離國家政策的要求“差壹點”。對於這樣的企業,把“差壹點”補上,比如加大科研經費的投入,符合規定的比例,滿足所有條件,就可以申請為高新技術企業,合法地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
對於稅收優惠政策,更多企業是“鞭長莫及”,比如商品流轉企業,妳怎麽靠,也靠不上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不了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因為國家的稅收政策,也不是什麽都鼓勵的;還有壹些稅收政策是起限制作用的。
靠不上政策,我們就應用節稅技巧,同樣可以減輕企業的納稅成本。
依據目前的稅收政策,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的節稅思路也有二:壹是提高稅前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增加費用扣除數額;二是合法地增加無限制的費用,在稅前扣除。通俗地說就是:要麽提高收入(增加限制費用的扣除計算基數);要麽加大費用(無限制費用)。這也是企業所得稅最基本的節稅思路。
企業所得稅的節稅技巧很多,我們選擇“拆分組織結構”和“利用相關稅收政策”這兩招來講解,壹是要闡釋上述兩個節稅思路;二是想為企業介紹兩個能產生立竿見影節稅效果的應用案例。
案例1:分設企業,增加所得稅扣除限額,減輕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費用扣除規定了限額,企業超標就要進行納稅調整。以某企業的數據計算如下:
某生產企業某年度實現銷售凈收入20000萬元,企業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60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50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規定的扣除限額計算如下:
業務招待費超標:160-(160×60%)=64(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標:3500-20000×15%=500(萬元)
超標部分應交納企業所得稅稅額:(64+500)×25%=141(萬元)
費用超標的原因是企業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數提高了,那麽費用的扣除額也就多了。問題是:企業沒有那麽大的市場份額,是無法靠市場銷售立馬提高收入的。在這個條件下的節稅技巧就是:拆分企業的組織結構——也就是通過分設企業來增加扣除限額,從而增加稅前的扣除費用,減輕企業所得稅。
我們可將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去,成立壹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生產的產品以18000萬元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20000萬元對外銷售。費用在兩個公司分配:生產企業與銷售公司的業務招待費各分8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為1500萬元和2000萬元。由於增加了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壹個新的組織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額;因最後對外銷售仍是20000萬元,沒有增值,所以不會增加增值稅的稅負。
這樣,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以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限額,結果如下:
生產企業:
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80萬元,扣除限額=80×60%=48(萬元)
超標:80-48=32(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500萬元,而扣除限額=18000×15%=2700(萬元)
生產企業就招待費用大於扣除限額32萬元,需做納稅調整。
銷售公司:
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80萬元,扣除限額=80×60%=48(萬元)
超標:80-48=32(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2000萬元,而扣除限額=20000×15%=3000(萬元)
也是招待費用超標32萬元,需做納稅調整。 :
兩個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4萬元(32+32),應納稅額為:64×25%=16(萬元)
兩個企業比壹個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125萬元(141-16)。
需要註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價格會影響兩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即生產企業以多少價款把產品賣給銷售公司,才能保證兩個企業都不虧損?如果壹方虧損壹方盈利,那虧損壹方的虧損額就產生不了抵稅作用,盈利的壹方則必須多交企業所得稅。所以,交易價格壹定要仔細核算,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生產企業和銷售公司是關聯企業,那麽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也要註意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以免在受到稅務機關稽查時說不清楚。但在實務中,產品大都有批發價和零售價,並且還可以根據批量大小,確定不同的批發價。所以,生產企業和銷售公司確定交易價格有很大的籌劃空間。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對於國家稅法限制的費用,我們可以通過新設企業、增加扣除限額的途徑來解決。但前提條件是不能違法,並且要測算好相關的數據,不要“按下葫蘆浮起瓢”,這邊節約了稅金,那邊卻又多交了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