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和服務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出口發票(出口專用發票)、購買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其他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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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產企業向海洋油氣開采企業銷售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的增值稅退(免)稅依據為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2.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十七。自2017、1起,生產企業銷售自有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金融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的,由境內生產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當照章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39號)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不再適用,但買方或
2017 1之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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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之前應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