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包裝、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3、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毒性。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向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在區縣支行窗口領取或網上下載);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已設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新設立的企業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提交《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未申請字號名稱的可免)。
3.適合食品經營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提交自有物業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經營場所平面圖;
(2)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出租人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經營場所平面圖;
(3)房屋未取得產權證的,分別提交以下材料,以及經營場所平面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和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儲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儲存、運輸;
(七)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等。;銷售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銷售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