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加計扣除政策規定: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壹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根據申報表填表說明,加計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時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2、案例解析賬務處理
案例1:鮮果公司購進免稅水果,經過加工後生產成罐頭出售,2020年4月份購進水果取得了農產品銷售發票,金額為100萬元,當月領用了全部的水果進行罐頭的加工,賬務處理如下:
(1)購進免稅農產品:
借:原材料 9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萬元(100*9%)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2)當月領用了全部水果進行水果罐頭的加工:
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壹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領用時,加計扣除1%。
借:生產成本 9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萬元(100*1%)
貸:原材料 91萬元
領用時加計扣除:公式: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 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票面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 ÷ 票面稅率(扣除率)×1%。
二、加計抵減
1、加計抵減10%政策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此項政策稱為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行業要求。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納稅人。
(2)銷售額要求。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2、加計抵減15%政策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說明:原先可以加計抵減10%的四個行業是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現在僅有生活服務加大了政策優惠力度加計15%。
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不包含物業服務!
3、案例解析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加計抵減進項稅的會計處理納稅人對於當期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不需要計提,而是在實際納稅時才體現加計抵減的金額。關於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壹般納稅人企業,加計抵減平時做個備查臺賬就行,有了應交稅款,需要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再用加計抵減。
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計抵減部分)
銀行存款
案例2:某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2019年10月銷項稅額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40萬元,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100*15%)。
由於當期正常的可抵扣進項稅額140(100+40)萬元超過銷項稅120萬元,抵減前應納稅額等於0,所以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加計抵減暫無需賬務處理。
案例3:某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2019年11月銷項稅額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0萬元,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100*15%)。
由於本期銷項稅額超過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和加計抵減額的合計,所以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全部從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貸:其他收益 15
銀行存款 5
案例4:某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2019年12月銷項稅額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期初留抵進項稅額10萬元,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100*15%)。
本期抵減前應納稅額10萬元(120-100-10),低於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所以本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5萬元中,只能有10萬元從本期應納稅額中抵減,剩余5萬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
貸:其他收益 10
強調:加計抵減只有在實際繳納的月份才會被確認為損益,未實際享受的部分無需做賬務處理。
註:“壹品稅悅”公眾號所有內容僅供參考學習,非實際辦稅的依據,具體請以國家相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