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辦理新卡
銀行在開立新卡時,只是負責審核兩點,壹是身份證與辦理人是否為同壹個人;二是與公安的聯網核驗是否有提示信息(銀行的每個櫃面都有壹臺讀取身份證信息的小機子,我們在開立新卡時,銀行會讀取身份證的信息,如果妳在公安系統上有相關信息,比如被列入在逃通緝犯,那麽銀行會像公安報案)。如果妳不存在以上信息,那麽妳就可以正常開卡,所以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開設新的銀行卡沒有問題。
不過,如果妳開立新卡,是為了接受收入,避免被執行,那麽妳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很多人因為涉訴後,現有的銀行卡被凍結,匯入卡內的資金都被用於還債,因此想通過開新卡來逃避被執行,可以肯定的告訴妳這是違法行為)。
按照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在該份文件中,最高法明確指出了哪些行為屬於拒不履行的範圍,其中第壹款: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妳如果另開新卡接收工資或其他收入,就屬於故意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所以這個行為是涉及犯罪的,至於說這個罪責有多麽嚴重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有被執行信息,開立新卡可以,但是妳不能用該卡接收收入之後不用於履行相關的債務,否則妳就涉及到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最終不僅僅是要被處罰罰金,甚至還要涉及到坐牢。
對於貸款
銀行對於貸款的審核的嚴厲度遠遠高於開卡存款的嚴格度,對於貸款除了查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之外,個人的工作、資產、征信等情況也要反映,此外銀行審查人員還會查詢個人的外部信息,比如涉訴信息、納稅信息情況等,如果存在被執行中的信息或者有未處置的偷稅漏稅欠稅等情況,那麽銀行是不會給予貸款。
總結
失信被執行人還能去銀行辦銀行卡,但是在銀行無法貸款;此外雖然可以辦卡,但是妳不能逃避債務,否則會涉及到犯罪事實。失信被執行人人員能辦理銀行卡,目前對於辦理銀行儲蓄卡沒有相關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只是限制高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相關措施
2018年5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做出規定。
6月1日,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了31名經認定有嚴重失信行為將被限制乘坐火車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鐵路部門將實施限制購買車票的懲戒。
6月,福建省羅源縣某影城在所有電影正片放映前,會播出壹條特殊的廣告,內容是壹份涵蓋120名“老賴”的名單。據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搬上電影屏幕,在福建省尚屬首例。
8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通知》,對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進行嚴格限制。
對於“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做法,該《通知》回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聯合懲戒措施,並非侵害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