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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總承包和分包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營業額為其獲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後的余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從事旅遊業務的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景點門票和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要求:

1.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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