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方面
1、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內資)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含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70%,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外產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再投資退稅的範圍和比例。外國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退還其在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6、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在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地方稅所得稅;從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
8、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9、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竟經貿部門確認,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先進技術企業,凡確認的年度,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土地出讓金方面
1、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在高新區內設立的技術創新中心、研究開發中心,中試基地、分所(區內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凡征地建設的,其土地出讓金高新區地方財政收入部分(除上繳國家、省、市和農民各種補償外)減收25%,免繳城市配套費和土地使用費。
2、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其土地出讓金高新區地方財政收入部分(除上繳國家、省、市和農民各種補償外)減收40%,免繳城市配套費和土地使用費。
3、對世界500強企業來區投資的、跨國公司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國內企業集團總部進區(區內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且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上述建設性項目,其土地使用金高新區地方收入部分(除上繳國家、省、市和農民各種補償外)減收35%,免繳城市配套費和土地使用費。
支持企業技改、開發方面
1、在高新區內新建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年利稅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連續三年遞增20%的,按其第三年對高新區地方財政實際貢獻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專項用於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開拓國內市場。項目單位匹配與高新財政支持資金等額的自籌配套資金。
2、對世界500強企業來區投資的,跨國公司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國內企業集團總部進區且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性項目,凡年利稅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且連續三年遞增15%以上的,按其第三年對高新區地方財政貢獻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企業自籌配套資金應達到高新區財政支持資金總額的70%。
3、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納稅所得額。
其他方面
1、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開拓國際市場。高新技術企業凡利用土地使用權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免收場地費和土地使用費。
2、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攜帶科技成果來高新區從事高新技術開發和生產和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出國留學人員,由高新區人事部門給予入市指標,辦理遷移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遷來石落戶,不受指標限制。
3、對來該區投資的國內外重點客戶和研究開發機構,在用地、稅收和各種配套費等方面,壹事壹議,特是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