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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上壹年的退稅。賬目怎麽處理?

稅收征管的程序和要求

壹、稅務登記管理

(壹)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了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的壹種法定程序,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納稅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1.稅務登記的設立

(1)稅務登記範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暫時取得應稅所得或者從事應稅活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和車船使用稅的以外,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合法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表、證件和資料的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不符合要求的,也應給予答復。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所有賬號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有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2.稅務登記變更

(1)變更稅務登記適用範圍:①變更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二)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含變更主管稅務機關);(三)改變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四)改變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五)改變產權關系;6.變更註冊資本。

(2)變更稅務登記時限。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照規定需要納稅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稅收收入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3.註銷稅務登記

(1)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範圍:①納稅人解散、破產或被撤銷;②納稅人的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或產權關系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4)納稅人應當註銷稅務登記的其他情形。

18稅務代理實務

(二)註銷稅務登記的期限。納稅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應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註銷爬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憑證。

(三)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證的使用範圍。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制發的除外:

(1)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

(4)領購發票;

(五)申請出具境外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驗證。

(1)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驗證換發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更換手續。

(二)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應在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持當地稅務機關填寫的稅務登記證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復印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二。賬簿和憑證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壹)設置賬簿範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0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總賬和日記賬應該是定制的形式。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以視為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準確、完整地核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通過計算機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應當建立總帳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帳簿。

3.生產經營規模小、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會計師代為建賬、辦理賬務。聘用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稅控裝置。

(二)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的管理及其處理方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軟件、操作說明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準確、完整地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代扣代繳稅款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和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三,納稅申報

(壹)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交的書面報告,是稅收征管的壹項重要制度。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具體包括: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4.境外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具體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應退項目和稅款、應減征或免征項目和稅款、應代扣代繳稅額、納稅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繳稅款、滯納金等。

(二)納稅申報方式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1.自我聲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郵寄申報單。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納稅資料郵寄給主管稅務機關。

3.消息模式。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資料,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代理聲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註冊稅務師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當期是否有納稅義務,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外,都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2.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可以適用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納稅申報方式。

3.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前款規定的延期申報報送,經批準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

第四,納稅評估

(壹)納稅評估的概念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稅申請,下同)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並采取進壹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稅評估遵循加強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潔的原則。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承擔,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以由上級稅務機關承擔。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合並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合並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合並納稅人所屬傘形行業的納稅評估由監管其的地方稅務機關實施;匯總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

納稅評估原則。l評估應在納稅申報到期後進行,評估期應以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要依據,特殊情況可延續至以前期間或以前年度。

(2)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

納稅評估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測結果及相關數據,設置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種比較分析方法篩選評價對象;對所選異常進行深入分析和定性定量判斷;對評價分析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罰、管理建議、移送稽查部門調查等方式處理;維護和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

(三)納稅評估指標

納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在篩選評估對象和進行重點分析時選擇的主要指標,分為壹般分析指標和具體分析指標兩類。納稅評估的壹般分析指標包括:收入評估指標、成本評估指標、費用評估指標、利潤評估指標和資產評估指標;納稅評估的具體分析指標是根據每個具體稅種及其相關因素所使用的各種指標。納稅評估指標可以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評估指標,計算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在納稅評估分析中,應綜合運用各類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比值分析。

(四)納稅評估的對象

納稅評估的對象是所有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應繳納的所有稅款。

納稅評估對象可以通過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重點樣本篩選。

篩選納稅評估對象應以稅收收入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測結果等數據為基礎,結合稅收管理員掌握的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納稅人實際情況,參考納稅人所處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

在全面審計和比較分析中發現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應作為重點評估和分析對象;應將重點稅源、特殊行業重點企業、稅負變化異常、長期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納稅人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五)納稅評估方法

納稅評估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責任到戶的原則進行;對同壹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種稅種的納稅評估應合並統壹,避免重復評估。

1.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和數據來源包括:

“壹戶通”存儲的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基本情況、延期退稅各項審批、確認、減免稅結果、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中各類票證比對結果。

稅務管理人員通過日常管理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等各種涉稅數據信息。

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監測數據、各項評價指標預警值。

本地區主要經濟指標、行業相關指標數據、對外交流信息以及與納稅人納稅申報相關的其他信息。

2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包括:

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進行初步審查和比較,以確定進壹步評估和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對各項指標和相關數據的計算,設定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最高警戒值進行比較;

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期同行業或類似行業的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比較;

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相關性和交叉校驗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分析稅種之間的相關性。分析納稅人應繳納相關稅款的異常變化;

運用稅務管理人員在日常管理中的信息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的申報與其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其合理性,確定納稅人納稅申報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比較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質消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等相關經濟指標,推斷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

3.在審查和分析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數據時,應包括以下幾點:

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期限履行了申報納稅義務,各種納稅申報表所附的各種扣除和費用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稅申報表的主包、附表、項目和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和各種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是否與稅務機關相關數據壹致;

收入、費用、利潤等相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稅。虧損結轉和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正確履行相關程序;

上期納稅申報與同期納稅申報是否有較大差異;

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人員認為應當審計和分析的其他內容。

4.實行定期定額(定率)騙稅的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參考其生產經營情況,運用相關評價指標進行定期分析,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是否達到起征點,恢復征稅。

(六)評價結果的處理

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65438+凡納稅人需要自行補充納稅資料的,以及納稅人需要自行補充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2.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交納稅人進行陳述和補充證據的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應經當地稅源管理部門批準,並提前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因考核需要,需要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當經稅源管理部門同意,並通過企業財務部門安排。'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面談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後延期面談。

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納稅面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的合法憑證。

3.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需要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記賬憑證的,應當經當地稅源管理部門同意,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認真記錄調查和核實情況。需要處理處罰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4.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者其他需要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應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通報處理結果。

發現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對外投資和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曲調查核實後,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的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

5.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評估報告,提出進壹步加強稅收征收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的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記錄在納稅評估工作底稿中。納稅評估函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的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的依據。

(七)管理納稅評估工作

納稅評估是壹項綜合性工作,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所轄稅源規模和戶數的實際情況開展工作。結合自身納稅評估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稅評估工作量。對於重點稅源戶,要確保每年至少對重點稅源戶進行壹次評估分析,並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累納稅人的各類涉稅信息,不斷提高評價水平;要經常分析研究評估結果,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做好表揚信信息的整理工作,本著“簡單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註意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復核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納稅評估的日常檢查和考核;要加強對納稅評估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動詞 (verb的縮寫)征稅

(壹)稅收征收的概念

稅收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組織和存儲的壹系列活動。它是稅收征管的中心環節。

(二)稅收征收方式

1.審計收集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計算應納稅額,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明,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納稅資料,將稅款匯繳銀行的方式。

2.檢查收藏

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賬目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生產的應稅產品的產量和銷售額進行核定,在正常情況下根據其生產能力相應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3.檢查和收集

查扣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查扣數量,按照壹般市場銷售單價計算納稅人應稅商品和產品的銷售收入,並據此計算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4.定期配額收集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通過定期確定營業額和利潤,並據此核定應納稅額,對小型個體工商戶進行征收的壹種方法。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代扣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壹種方式。即付款人在向納稅人付款時,直接從支付的款項中扣除稅款,代為支付。

6.收款和匯款

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征收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壹種方式。即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款時,依法征稅。'

7.委托收款

委托代征是指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代征稅款憑證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壹種方式。

(3)稅收措施

1.應納稅額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2.關聯企業的納稅調整

3.付款命令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6.采取強制措施

7.停止離開這個國家

(四)稅收優先權的規定

(五)納稅人有合並或分立納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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