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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住房補貼實施方案是什麽

包頭市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制定了住房補貼實施方案,那方案的內容是什麽呢?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包頭住房補貼實施方案是什麽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包頭住房補貼實施方案

 為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改善人民居住條件,增加社會有效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使住宅業成為我市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及自治區貫徹《通知》的意見(內政發[1998]8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承受能力,按照國家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要求,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堅持?新房新制度,舊房老辦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搞好新舊房改政策的銜接,逐步實現住房建設產業化、供應商品化、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適合我市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

 住房供應體系,推動住房建設的快速發展,使住宅業成為拉動我市經濟增長、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產業,到2000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壹)從1999年起,全市各單位停止全部由國家和單位出資建成、購買的住房進行實物分配。對1998年已批準立項,並於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包頭市震後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售,也可以按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否則不予發放房屋產權證。從1999年開始,各級財政、計劃不再安排住房建設補助資金,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再安排資金建設福利住房,其住房建設由市經濟住房建設發展中心統壹安排。1999年年底以後竣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騰空重新分配的舊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工資收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有條件的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等。

 (二)從1999年7月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在財政、單位原有各種渠道的住房建設資金有條件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采用不同方式,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末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為:壹般幹部70平方米,副科級幹部 80平方米,正科級幹部 90平方米,副處級幹部100平方米,正處級幹部110 平方米,副廳局級幹部120平方米,正廳級幹部130平方米。新職工在發放住房補貼時,住房面積標準增加 25 %的公用部分分攤面積。

 (四)事業單位知識分子職稱與行政級別的對應辦法,參照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且采取評聘相結合的方式加以認定。

 (五)住房補貼的發放可以采用壹次性補貼或按月發放的方式。住房補貼必須專項用於職工家庭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不得用於其他消費。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發展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壹)要按照?房改委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必須在1999年內將制度建立起來。有條件的單位應按規定補交以往年度所欠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房改委批準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款。

 (三)住房公積金單位補貼部分,在原有建房資金及售房資金劃轉情況下,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各級財政、

 計劃、人事、勞動、稅務、審計、工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四)全面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1999年度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率要達到7%,有條件的單位可高於這壹比例。2000年住房公積金繳交率要達到10%。

 四、加快現有公房改革,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

 (壹)現有公房要繼續按照國務院房改《決定》(國發[1994]43號)、自治區貫徹《決定》精神和《包頭市貫徹國務院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決定的實施方案》以及各項配套政策,

 合理提高租金標準,推動現有公房的出售。

 (二)1999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要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9%,2000年達到10%,有條件的單位可達到15%。在提高租金標準時,要切實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可實行減免政策,具體辦法參照《包頭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實施辦法》執行。

 (三)各單位要繼續按照《包頭市震後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規定》的要求,進壹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現有公有住房都要以成本價出售。根據實際,適當保留壹定數量的公

 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以標準價或低於標準價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包頭市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規範實施細則》予以清理規範。

 (四)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達標基礎上,會同房改部門進壹步搞好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違規違紀問題,建立詳細的個人住房檔案。

 五、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供應體系,大力發展經濟住房建設

 (壹)根據我市城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狀況,實行三種住房供應體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和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政府指導價的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

 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房。住房供應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最低收入家庭劃分標準,參照《包頭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包頭市廉租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及《包頭市中低收人住房困難戶及無房戶認定暫行辦法》執行。

 (二)要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壹般要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並在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優

 先保證。

 (三)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政府指導下的成本微利價格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

 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七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內,小區內經營性配套建設費用不得攤入住房成本。

 (四)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結合舊城改造和小區開發、職工全額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新建集資住房以成本價或成本微利價出售給集資者。

 (五)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取消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經國家、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批準的經濟適用

 住房建設項目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項目,可享受國家、自治區以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各項減免稅費政策。

 六、發展住房金融,積極支持住房建設和消費

 (壹)各級金融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及我市關於支持住房建設和消費的有關規定,努力推動城鎮住房建設和消費的發展。

 (二)各商業銀行要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開發建設貸款,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取消規模限制,積極調度信貸資金,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落實到位。

 (三)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範圍,各商業銀行在旗、縣、區的分支機構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條件和期限,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質量。要積極發展住房委托貸款、商業銀行自營性貸款,拓展按揭貸款業務,允許根據不同情況,實行抵押、質押、保證等多種貸款擔保方式,支持個人住房消費。

 (四)各商業銀行要會同市城鎮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我市實際,制定個人住房貸款計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開發建設貸款計劃,並積極調度資金,定期通報資金到位情況。市房改辦和人民銀行要積極配合,督促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七、切實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壹)要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管理體制,引入競爭機制,建立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體制。

 (二)各級房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發誰負責、誰投資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和督促有關單位和部門盡快建立業主管理委員會,擇優選擇物業公司,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進壹步擴大物業管理覆蓋面,提高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部實行物業管理新體制。舊住宅小區也要清理整頓,轉換機制,盡快按新的物業管理模式運行。

 (三)要加強住宅物業管理及維修管理,建立住宅物業管理及住宅***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設施專項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籌集、管理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解決:

 1 開發建設單位要將新建住宅小區總投資的3.5%(包括***用部位、設備維修基金2%,物業管理基金1.5%)提交業主管理委員會,建立住房維修基金;

 2 已售公房***用部位和***用設施維修費用,原則上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收入的 20%交包頭市城鎮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維修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3 不足部分由業主管理委員會分期籌集。

 籌集、管理、使用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按照《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八、加強房改資金的管理和運營,發揮政策性住房資金的作用

 (壹)住房公積金,出售、出租公房收入,住房補貼資金等均屬房改資金。房改部門要將房改資金全部納入市城鎮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統壹管理,集中用於支持個人住房消費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要有計劃地利用住房資金機構歸集的房改資金,采取統壹規劃、統壹征地、統壹建設、統壹銷售、統壹管理的辦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試點小區,為城鎮居民提供價格低、質量優良的住房。

 九、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確保改革措施順利實施

 (壹)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明確的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領導。市房改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有關配套政策,加強對旗、

 縣、區房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各級房改、建設、計劃、財政、金融、土地、稅務、物價、審計、監察、工商、教育、人防、電力、消防、公安、環保等部門,要各負其責,互相支持,積極配合,推動房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各新聞單位要加強輿論引導,宣傳房改的各項方針、政策,引導廣大城鎮居民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積極支持房改工作。

 (四)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止違反規定突擊分房和低價出售公有住房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4號)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止和糾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五)本實施意見由包頭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意見自批準之日起執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壹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包頭住房補貼標準

 自1999年6月1日起,各實施單位向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職工計發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額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規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乘積計算,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根據本人應享受的面積標準分別計發。

 第八條 老職工住房補貼采取壹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發放。

 計算公式為:

 (壹)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二)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80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基準補貼額為322元,年度工齡補貼額為5.54元,職工工齡按建立公積金制度前(即1995年)的工齡確定。

包頭住房補貼面積認定

 1、屬單位集資建房,個人集資額小於650元/平方米的,現住房建築面積按其實際面積計算,個人集資額大於650元/平方米小於865元/平方米的,超出650元/平方米部分可折算住房建築面積,其現住房建築面積按實際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個人集資額-650)?實際住房建築面積/865計算。個人集資額大於865元/平方米以上的,視為無房戶,現住房建築面積為零。

 2、屬單位和個人部分出資購置房屋的,比照?集資建房?計算面積方法計算。

 3、如果現住房為平房,則現住房建築面積按平房建築面積的75%折算。

 第九條 住房未達標的離退休老職工,本人提出不再換購住房申請,經單位簽署意見,報市房改辦核準後,可壹次性領取差面積部分住房補貼。

 第十條 對新職工采取按月補貼方式,將其應得的住房補貼額分攤到住房補貼年限內逐月發放,補貼年限按25年,即300月計算,本年度發放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

 新職工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比例隨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的調整以及工資、職務的變化而調整。具體調整幅度和辦法由市房改部門公布執行。

 第十壹條 壹方為新職工,配偶方為老職工且已分配公有住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如已分配公房達到住房面積標準,雙方均不計發住房補貼。

 (二)如已分配公房未達到住房面積標準,老職工方按上述分年度補貼方式計發差面積部分住房補貼,新職工方按月計發差面積部分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無房和住房未達標的老職工按本辦法領取住房補貼後職務變動的,再次換購住房時,經市房改辦批準,可壹次性計發屆時本人職級應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與原領取補貼時本人職級應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之差的住房補貼。在工作年限內未再換購住房的,職工離退休可領取該部分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職工按本辦法領取住房補貼後,不能再按房改政策優惠購買、租用公房,單位不再為其分配、調整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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