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第二章 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設立,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執行本機關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遵守情況;
(四)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將本機關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由其他組織行使(以下稱委托執法),但法定應當由本機關行使的職權除外。委托執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
(二)委托機關以書面形式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三)受委托組織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條件;
(四)由人民政府委托執法的,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由政府各部門委托執法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 受委托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並依照委托的權限行使行政執法權。委托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壹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同壹事項需由兩處以上行政機關協同執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行政機關職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確定。
行政機關變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制定貫徹實施方案,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執行。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有關行政機關開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當事人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行政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系指在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務的人員。
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市級以上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獲得行政執法資格並領取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履行職務。
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不得在行政執法崗位上工作。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處罰工作。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證件式樣由市人民政府統壹制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守則:
(壹)遵守並嚴格執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
(二)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服從命令,保守秘密;
(三)公正廉潔,克己奉公,不謀私利;
(四)按國家規定著裝或者佩戴標誌,儀容整潔,舉止文明。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和獎懲制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第三章 行政執法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行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適用法律準確;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