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反避稅條款?
(壹)重新進行稅務籌劃
通過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合理安排投資架構,科學安排個人回報和投資經營回報的比例,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是徹底規避稅務風險的選擇。
(二)把“殼”變“實”
也就是把用來“避稅”的“殼公司”轉化成實際經營的公司,變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為合理商業目的安排,不僅能繼續控制稅務成本,同時從商業目的上講,延長了產業鏈條,增強整體核心競爭力,這實際也是稅務籌劃的壹部分。
(三)境外避稅轉為境內
在不具備境外實際經營能力情況下,則需將境外避稅地改在境內,畢竟國家對境內外避稅的力度是有區別的。當然,在避稅地開展實際經營活動是更好的。
(四)通過合法渠道爭取個人合法權益
國家在制定政策時,不可能兼顧到所有人利益,但政策又是不斷完善的,通過合法渠道影響政策不斷完善,使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也是不錯的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