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不實的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誣陷誹謗罪構成的兩個基本要素是捏造事實和主觀故意。只要舉報人舉報的問題屬實,語言誇張或表述不準確、不嚴密不構成過錯,也不能認定為侵權,所以不會有法律後果。如果舉報人不是據實舉報,涉嫌誣告,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涉嫌犯罪,構成誣告陷害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舉報人想實名舉報的,可以在舉報時選擇讓接受舉報信的相關單位為自己保密,若舉報人人身受到被舉報者的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時,可以尋求接受舉報信的單位提供人身保護。接受舉報信的單位有對舉報信息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的責任與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