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稅是對納稅人擁有或使用的財產征收的。
財產稅的主要特點是:
1,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有固定位置和明顯標誌,作為征稅對象有可靠穩定的收入;
2、納稅人的財產,壹般地方政府容易理解,適合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很多國家都把這些稅列為地方稅。例如,美國征收的房產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占其地方稅收總額的80%以上;
3.以財產所有人為納稅人,在調節各階層收入、落實負擔能力原則、促進財產有效利用等方面具有特殊功能。
財產可以分為:
1,房地產。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工礦企業、附屬於土地的商店和房屋;
2.動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前者是耐用消費品、家具和車輛,後者是股票、債券、借條、現金和銀行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相關規定:
(壹)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稅,依法征收稅款;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四)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保存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