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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支付和現金支付的區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1號第十壹條規定,自2019 10 1起,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中機動車輛實物和現金支付條款如下:

1),所謂“實物賠償”指的是“車險直接賠償”。根據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直接向修車廠支付修理費,被保險人只需簽字確認就可以把車開走。

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是保險公司將被保險車輛修復至原狀(實物賠償方式),即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支付修理費。

2)所謂“現金賠付”,是指車輛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修後理賠”:即被保險車輛出險後,被保險人先去修理廠定損,自己支付維修費後,將取得的維修發票作為理賠材料提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

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自行維修(現金賠付)。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聯系修理廠為被保險人將車輛修理出險,並將本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轉給修理廠。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第(3)項。31,2019、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財產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機器設備、房屋等財產保險業務的實物和現金支付方式如下:

1),“實物支付”

如果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是保險公司將被保險財產修復至原狀(實物賠償方式),即財產出險後,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公司購買修理服務,支付修理費用。

2)、“現金支付”

如果財產保險合同約定,財產出險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被保險人自行修理(現金支付),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會聯系修理公司為被保險人修理財產出險,並將本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給修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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