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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資產投資的稅務及賬務處理咨詢

甲乙公司均屬於工業企業,位於遼西地區。甲公司2004年6月27日購入設備2臺,購貨發票為普通發票,買價合計102200.00元。2007年11月甲公司與其他公司***同創辦乙公司,上述設備經評估投資給乙公司,評估值為102200.00元(可能純屬巧合)。截至2007年11月底甲公司該設備賬面原值102200.00元,累計折舊為45781.66元。乙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按照章程規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投資後未給乙公司開具發票,從2007年12月開始未對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再計提折舊。

問:甲乙公司在2007年11月時對上述投資和接受投資賬務應如何進行處理?如甲公司於2009年4月份對該投資補做賬務處理,是否需要及如何補開發票?甲公司對該筆投資是否需要計算並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答復如下:

投資方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6418.34

累計折舊 45781.66

貸: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1022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22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22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5781.66

貸:營業外收入 45781.66

接受投資方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2200

貸:實收資本 100000 (10%的股份)

資本公積 2200 資本溢余

按稅法規定甲方應給乙方開具發票。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至於09年處理07年的投資業務怎樣繳納增值稅,應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只有處理不動產才繳納營業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 出資 視同銷售,進行固定資產清理,處理後大於固定資產凈值的,列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不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合並企業利潤表,企業整體盈利才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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