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微信號
10年6月2日,壹篇題為《勞務報酬稅36年未改800元起征點,壓榨百萬實習生》的文章在網上廣為流傳,有網友指出文章“強行黑中國稅法”。
對於文章中“實習生工資起點在800元”的說法,國家稅務總局微信當天發表資深稅務專家段的文章,依據相關法律政策進行了反駁。原文如下:
原標題:實習生“勞務報酬稅”是對稅收政策的誤用。
2016 10 12壹篇題為《勞動報酬稅800元36年未變,壓榨數千萬實習生》的文章在網上廣為流傳。文中寫到,批量結束實習返校的學生,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對於絕大多數學生來說,這是人生中留下深刻印象的第壹個稅制。這個稅制規定的800元起征點,遠遠低於工薪稅的3500元起征點。文章還提到:“壹些兼職的靈活就業人員,比如實習生、小時工等,存在稅務問題。從目前的稅收制度來看,稅收鼓勵主流就業,不鼓勵靈活就業。”“困擾實習生的,除了稅法,還有勞動法。用人單位很少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實習生的收入不能作為簽訂勞動關系的工資薪金征稅。
筆者不同意本文涉及的實習生和小時工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
段在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從事稅務工作32年。精通幾種法律,是國稅系統的明星。目前兼任湖南大學經濟與商學院教授、研究生導師。
在目前的用工機制下,季節工、臨時工、大學實習生(包括假期勤工儉學)等靈活就業人員比較常見。那麽,對這類員工的勞務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的項目征收呢?筆者認為應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征稅,理由如下: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按工資薪金扣除。
2012之前,不明確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如何扣除,企業的慣例是作為勞務費處理,或者要求靈活就業人員自行或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勞務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至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明確季節工、臨時工及其他費用稅前扣除:企業聘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 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國家稅務總局2015公告第34號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扣除另有規定)應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至此,企業所得稅中已經明確了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再就業退休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性質,屬於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
至於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在稅收上作為工資薪金對待,筆者認為這是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應把握五個原則:壹是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第二,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三是壹定時期內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四是已實際支付工資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第五,工資待遇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稅為目的。在這五項原則中,並沒有要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享受工資薪金待遇(稅前扣除)。因此,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能否作為工資在稅前扣除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至於那篇“稅收鼓勵主流就業,不鼓勵靈活就業形式”的文章,是壹種誤解。對就業形式的稅收政策沒有區別,但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正是當前很多稅收政策大力支持的。
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是區分相關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關鍵。
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的個人勞動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和受雇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能、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有就業與被就業的關系,而後者沒有。
雇傭關系的壹個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著壹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是由雇主任命的,他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提供服務,並根據雇主的指示和雇主提供的條件獲得報酬。用人單位對如何安排工作沒有自主選擇權,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幹預員工的工作。雇員的勞動是壹種從屬勞動。員工按照雇主意誌的行為,實際上等於員工自己的行為。勞動者的職務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帶來的利益屬於用人單位,但相應的涉外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也由用人單位承擔。
另外,如本文所述,2065438+2006年4月,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五部委發布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提出了“實習報酬不低於同崗位見習工資的80%”的要求 而且也可以看出,國家還規定實習生工作後應該拿到的實習報酬是以同崗位的試用期工資為基礎的。
由於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人員臨時在企業工作,明顯是被用人單位聘用或在用人單位工作。因此,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供的報酬應屬於工資薪金而非勞動報酬。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相關問題的思考
在這篇文章中,還提到:“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將勤工儉學學生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後,實習生也成為了勞務稅大軍中的壹員。”關於這壹點,我們來看看文件的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2月9日發布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國〔2002〕146號)第四條原文為“在校學生因參加勤工儉學(包括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取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所得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條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統壹規定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取得的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納稅,只是說“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納稅”,簡單地說就是“應稅項目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納稅”。因此不能得出“實習生因為這份文件成為了勞動稅大軍中的壹員”的結論。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3500元(特殊情況下為費用1.3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7級超額累計稅率。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稅率為3%(第壹檔見稅法其他檔)。簡單來說,每月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所以不征稅;月薪5000元,個人所得稅繳納到45元;月工資超過3500元至5000元的,超過3500元的部分乘以3%計算納稅。
於是,“在京某獵頭公司實習英語翻譯的於波,壹天收入140元,2000多元的工資,納稅300多元;某單位實習生鄧艷芳,月收入2600元,按360元納稅”,屬於計稅錯誤。按照正確的計稅方法,於波和鄧艷芳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本文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個人所得稅是由支付單位計算稅額後代扣代繳的,具體情況筆者並不了解,在此不予置評。
最後,從本文描述的情況也可以看出,稅收政策的宣傳,尤其是與民生相關的政策的宣傳非常重要,這是壹個值得稅務機關重視的問題。同時,企業的財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要學習和了解稅法知識,特別是壹些基本的稅收法律法規,以便正確理解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