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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管食品安全?

法律分析: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管;農業部負責農業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監管;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同時,衛生部還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責任。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有相關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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