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入世後中國經濟特區規範化發展的內在必要性和外部制約因素。
加入WTO後,進壹步規範中國經濟特區發展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察:
(壹)從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來看中國現有的海域開發規範。
我國現存海域數量多、分布廣、類型多樣、名稱雜、層次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中國海是指在關稅、國內稅收和法規方面建立了特殊制度的地區,包括邊境貿易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發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在關稅、稅收和法規方面建立了特殊制度的地區。除了5個經濟特區,世貿組織還列出了14個沿海開放城市、6個沿江開放城市、21個省會開放城市和13個內陸沿邊開放城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世貿組織在SEA問題上對中國政府提出了以下要求:(1)中國應向世貿組織通報與其經濟特區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列出這些地區的名稱,並標明界定這些地區的地理界線。中國應迅速,且無論如何在60天內,將特別經濟區的任何增加或變更,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通知WTO。(2)對於從經濟特區進口到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包括物理組合部分,中國應適用影響進口產品的所有稅收和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和海關稅費,這些通常適用於進口到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3)除非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在為此類經濟特區的企業提供優惠安排時,WTO關於非歧視和國民待遇的規定應得到全面遵守。
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的報告,中國在海洋問題上的承諾可以概括為:(1)中國將在加入世貿組織後及時向世貿組織通報有關經濟特區的信息。中國將保持和改進中國經濟特區與其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的貿易統計,並將向WTO作出通知;定期;中國將在其通知中提供信息,描述所實施的特殊貿易、關稅和國內稅收法律如何限於指定經濟特區,包括關於實施情況的信息;在60天內,中國將向WTO秘書處通知其經濟特區的增加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的修改;中國沒有計劃建立任何新的經濟特區(指原來的經濟特區——作者註);(2)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開放的發展,中國將在其關稅領土內實施關稅政策。中國將加強經濟特區與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國內稅、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統壹實施。取消了適用於經濟特區的特殊優惠關稅政策;國家稅收法規統壹適用於經濟特區。(3)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任何優惠安排將在非歧視的基礎上提供。(4)中國承諾對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實行貿易制度的統壹管理,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對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提供的援助將以符合世貿組織義務的方式實施。
可見,WTO明確要求中國的SEA遵守其相關規定,主要是透明、非歧視和國民待遇原則,中國在這方面也做出了相應的承諾。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意味著中國海的開發政策和措施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可依。它意味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海的開發政策和措施、開發模式和運行機制必須符合世貿組織的多邊規則和世界海洋的國際慣例。意味著中國入世前在SEA實施的發展政策和措施可能需要清理,發展方式和運行機制可能需要轉變(後面會詳細分析)。總之,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為中國現有戰略環境評價的繼續存在和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法律規範和空間,要求其從外部約束中規範發展。
從與市場經濟國家的比較看中國現有的戰略環境評價發展規範。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封閉經濟向開放經濟、從落後經濟向發展中經濟轉型的過程和背景下,戰略環境評價作為國家改革開放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在設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措施安排等諸多方面都不同於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
首先是設立目的和功能定位。世界海依托既定的市場經濟體制,以國際慣例為前提,直接參與世界市場的規範運作,功能定位較為單壹,重點壹般是經濟功能的內部調試,旨在發揮其獨特的功能,以配合母國的整體開放,參與經濟全球化的步伐。但是,中國特別是經濟特區的SEA的目的和功能定位是多元的、綜合的(甚至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在中國體制改革和國際國內壹體化、開放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中,SEA發揮著窗口和基地、先鋒和試驗場、先鋒和增長極、輻射源乃至綜合示範區的作用。
二是政策措施的安排。上述中國海特別是經濟特區建立和發展的特殊背景、特殊目的和功能定位,使其政策措施安排包含了壹些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地區根本不具備的內容,壹些本應是市場經濟意義的東西以特殊權力、特殊政策甚至優惠政策的形式和名義出現在中國海特別是經濟特區。而且中國海的特殊政策,尤其是經濟特區,基本上都是過渡性和臨時性的。試行後,不合適的將被廢除,合適的將在全國推廣,而不是像世海那樣永久地有壹些特殊政策。
顯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全國的初步建立和對外開放的進壹步深化,有必要對我國部分海域原有的功能定位,特別是壹些特殊政策進行調整和重新規範。
(C)從與世界總體戰略環境評價的比較看中國現有的戰略環境評價發展規範。
所謂世界海洋,壹般是指海洋必須具備的本質特征和壹般規則,以及世界上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海洋必須具備的壹些* * *相同的特征和必須遵循的壹些* * *相同的規則。正是* * *的這些壹般特征和* * *的規則,使戰略環境評價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普遍現象,成為不同發展水平、不同文化和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參與經濟全球化、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措施和政策工具。
概括起來,世界海的壹般本質特征是:(1)它具有特定的區域空間,即它界定了明確的區域範圍,並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著該海與中國其他部分的邊界;(2)在活動領域上具有經濟限制性,即將活動嚴格限制在經濟領域,以獲得國內外的廣泛認同和支持;(3)在經濟活動上是自由的、開放的、甚至是準離岸的,即國家和政府特別賦予其海域內的企業充分的自由,包括商品流通自由、進出口自由、資金投資自由、資金流動自由、貨幣兌換自由、經營活動自由、市場交易自由、人員進出自由等。,從而使世界範圍內的SEA中的企業和人員、要素和產品、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使各種形式的SEA。(4)其生存和發展具有特殊的政策依賴性,即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壹般事先制定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對其建設和管理進行必要的規定,賦予其特殊的權力、特殊的政策、特殊的規定和特殊的管理制度等。,構建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前提和條件;(5)管理體制具有特殊性、權威性、靈活性、高效性和非營利性,即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海域管理機關普遍根據法律授權實行機構整合、統壹管理、壹站式服務;管理機構壹般按照公益事業原則運作,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以降低用海成本,增強吸引力,保證戰略目標的實現;管理體制壹般采用國家管理體制與地方組織體制有機結合、分工合理的雙層管理體制(壹國壹區的國家或地區通常通過法律法規授權地方管理機構進行直接管理,不設立專門的宏觀管理機構):國家設立專門的宏觀管理機構進行宏觀決策、立法、監督和協調,負責全國海域的設立、審批、監督、檢查和協調管理;地方組織系統組織、領導和管理戰略環境評價的微觀經濟活動。
中國現在的SEA是在中國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從中國國情出發,借鑒了包括壹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在內的世界SEA的壹些經驗而建立的經濟特區。從表面上看,中國目前的海洋也或多或少地具備了上述世界海洋的壹般本質特征和* * *同壹性規則。比如中國現在的SEA,壹般都有明確的範圍界定,是經濟而非政治的特殊區域,是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與中國其他地區相比,上海實行更加自由和開放的特殊政策。但在實踐中,中國目前的海洋已經極大地扭曲了上述壹般意義上的世界海洋的本質特征和* * *同壹性規則,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經面目全非。這種不規範的發展直接影響其功能的發揮和進壹步發展,甚至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
第壹,雖然我國目前的海域在設立時壹般都有明確的空間範圍界定,但在減免關稅的海域與全國其他地區的邊界監管方面,只有保稅區受到海關的嚴格監管,而其他海域的邊界並沒有嚴格管控,導致部分海域助長了走私現象。
其次,就經濟活動的自由開放程度而言,中國目前的海域幾乎都在海關管轄範圍內。雖然我國目前的SEA大部分都規定了減免關稅的政策和簡化貨物、人員出入境手續的政策,但實際操作中遠非如此。大部分sea在對區內企業實施出口促進政策的同時,還實施許多嚴格的進口保護政策。此外,人民幣不可兌換、外匯管制等因素限制了SEA的開放程度。
第三,為了簡化行政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機構整合、統壹管理、壹站式服務,目前我國大部分海域都按照“小政府、大社會、大服務”的原則,廣告設置其管理機構。然而,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和碎片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手段,使得大部分海域難以真正成為程序簡單、效率高、市場開放、自由競爭的特別開放區。
第四,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SEA壹樣,中國目前的SEA也是政府批準的。但在我國,不僅中央政府,省市縣等各級地方政府都有用海審批權。這種高度分散的審批權限必然導致並事實上已經造成了SEA的泛濫。這種泛濫不僅是名義類型的實際經濟功能和產業結構與我國現有的大量海域趨同,難以實現建海初衷和目的的壹個主要原因,而且造成各級政府和海域在政策優惠上相互“博弈”,爭奪優惠和利潤,從而損害國家整體利益。
第五,我國目前沒有制定全國統壹的法律來規範種類繁多、數量眾多的海域,也沒有在國家層面建立專門的宏觀管理機構進行宏觀決策、立法、監督和協調。這與世界各國先立法後設區的通常做法和世界各國通行的海域管理制度相悖,也是當前我國海域開發極不規範、無效的主要原因之壹。
(D)從與兩類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比較看中國現有的戰略環境評價發展規範。
同樣實行市場經濟的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海,除了壹般意義上的具有相同特征的* * *和具有相同規則的* *之外,由於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在職能、類型、體制、政策、特點等方面都有相當大的個性差異。也就是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其共同的特征和規律,但也有其特殊的特征和規律。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要素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決定了中國目前的海洋必然不同於發達國家和地區,具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海洋的壹些共同特征,而這些特征在中國目前的海洋中更加突出。主要方面有:
壹是SEA的設立目的、功能定位和類型。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戰略環境評價旨在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就業。主要形式有保稅倉庫、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綜合海洋和科學工業園區。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由於勞動力價格低廉、資本與外匯的差距、科技水平落後、產業結構低等原因,賦予其SEA引進外資、出口創匯、引進先進技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主要目的。相應地,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SEA以出口加工、集成和技術為主,貿易較少。中國的國情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大體相似,因此中國現有的SEA的目的和功能定位也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似。然而,中國SEA建立和發展的時代因素(20世紀80年代以來,是新技術革命的高潮和知識經濟的開端)以及趕超的心態和戰略,使得中國SEA的宗旨和功能定位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更加註重技術目標,以至於客觀上忽視了中國經濟所依賴的現有比較優勢,甚至違背了經濟發展的內在客觀規律。壹個明顯的表現就是,中國大量不同名稱、不同類型、不同條件的海,都是為了發展高科技。在現實中,不僅大多數sea不得不引進許多技術水平低的勞動密集型項目,而且只有少數不得不專註於貿易和簡單加工,這才能真正培育和發展高科技產業。這樣壹來,雖然中國名義上的海域類型很多,但實際的經濟功能和產業結構都差不多。事實上,壹些海洋管理較好的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韓國、臺灣省等,都是基於其現有的比較優勢。首先,他們建立了勞動密集型的出口加工海。以後條件成熟了,他們會提高海洋產業的技術含量,設立科學工業園區。
二是制定戰略環境評價的支持和限制政策。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其海內企業實行的特殊優惠政策主要是減免關稅,而在限制性政策方面,主要是禁止進入涉及國家安全的個別部門。此外,對投資海洋的激勵或限制很少。而且發達國家和地區在實施這些政策措施時,通常對出海的所有內外資企業壹視同仁,即對外資不歧視、不優惠。因此,發達國家和地區壹般沒有針對外商投資的基本法律和專門法規,對外商投資及其在海活動的監管適用與國內企業相同的法規。發達國家主要依靠全國範圍內良好的市場經濟體制、軟法律環境和硬投資環境來吸引投資。但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通常實行的政策不僅鼓勵和限制出海企業實現其多重設海動機和目的,而且對出海內外資企業區別對待,超國民待遇、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可以存在(WTO成員出海壹般不存在次國民待遇)。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普遍頒布了針對外資的法律法規,給予外資總體上更多的優惠待遇,以彌補其在吸引外資中軟硬環境競爭力的不足。其出海重在引進外資,甚至限制國內企業出海。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普遍采取關稅減免、所得稅、國內間接稅、加速折舊等激勵措施。壹般來說,限制性措施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對外資投資的限制、投資期限、投資規模、股權比例、利潤匯出、外匯等。,設定最小出口比例,要求本地化,要求本地員工數量。此外,在東南亞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殊優惠政策通常與投資措施直接掛鉤。中國作為壹個發展中國家,在制定戰略環境評價的支持和限制政策方面與大多數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相似。在配套政策方面,從優惠政策來看,我國現行的SEA優惠政策采取了旨在吸引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做法,優惠對象主要是外資企業。除了上述對微觀主體區別對待吸引外資外,我國現行的SEA優惠政策壹般對不同產業區別對待,以實現產業發展導向,但遺憾的是,由於種種原因,政策的產業導向並不明顯。從優惠政策措施來看,涵蓋面廣,不僅包括關稅減免、所得稅、國內間接稅、加速折舊等措施。,還包括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財政支持、公共設施費財政補貼、土地租金優惠等措施。然而,在實踐中,廣泛采用的措施是減稅和減少土地使用費,而其他措施並沒有廣泛使用。與大多數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類似,優惠政策和投資措施壹般直接與中國現有的SEA掛鉤。但其中許多政策,如壹些鼓勵外資企業出口的優惠政策,違反了世貿組織的規則。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禁止對進口替代和出口進行直接補貼。也就是說,在SEA中,對外資企業的出口補貼或優惠政策不能與出口鼓勵政策掛鉤。而我國目前的壹些優惠政策並不是這樣的,需要逐步修改或取消。總體來看,我國現有的海洋政策優惠程度大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部分海洋。例如,在我國現有的各類用海中,不僅對企業用於生產的機器、原材料和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而且對企業日常生產所需的辦公用品、車輛和用海開發所需的機器設備也免征進口關稅。此外,SEA設立權的分散導致政策多元,缺乏規範統壹,使得我國優惠政策從國家到省級再到市級、海洋級不斷增加,也使得不同類型的SEA相互爭奪優惠利益,產生了有損國家利益的“博弈”現象。
同時,同壹具體政策措施的優惠程度在不同類型的海域之間並不統壹。在限制性政策方面,為了保護國內經濟,我國也對現有SEA制定了壹些限制性措施,包括嚴格控制外資、股權比例和外匯,規定最低出口比例、進出口平衡要求、國產化要求等國民待遇做法。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我國上述各種用海支持政策缺乏統壹規範,各級地方政府出於政績考核等因素急於引進外資,給外資留下了廣闊的討價還價、“博弈”和“尋租”空間,很多規定往往形同虛設。此外,上述許多限制性條款也違背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是海洋基礎設施的投資和開發。發達國家主要依靠全國範圍內良好的市場經濟體制、軟法律環境和硬投資環境來吸引投資。政府很少對SEA進行巨額基礎設施投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政府也將SEA交給公共機構或私人投資者進行建設和運營。為了彌補國家主體基礎設施和投資軟環境的不足,創造有利於吸引外資和適宜投資的良好本土環境,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通常對其所在海域的基礎設施和土地開發進行大量投資,從而形成較大的財政負擔。中國在這方面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相似,政府是海建資金的主要承擔者。不僅如此,中國現存的海域數量遠多於其他國家,規模也明顯更大。此外,中國現有的SEA大多位於小城市、遠離老城區的郊區或城市邊緣容易被孤立的地區,這使得SEA不得不從事“小而全”的社會建設,從而給中國的SEA建設造成了非常沈重的負擔。我國大部分海域的這種“孤島式”開發建設,不僅需要將大部分開發資金投入銀行、稅收等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和設施,導致開發成本高、資金短缺困難、無法及時完成開發建設項目、財政負擔重,而且由於遠離市內現有經濟體系等區位因素,客觀上影響了海域的功能發揮。
第二,入世後中國經濟特區規範化發展的標準、目標、方向和內容。
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中國海的特殊使命、目的、功能和發展思路是從國內的角度思考和設計的,並作為全國範圍內改革開放的“參照系”,只是為了探索中國整體體制轉型、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道路。當時中國海的發展目標主要是對外開放,實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市場經濟的特殊區域。相應地,其特殊性主要是相對於中國其他相對封閉、實行計劃經濟的地區而言的。顯然,這既有其歷史進步性,也有其歷史局限性。它的歷史性進步在於與世界經濟的壹般國際慣例接軌,即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其歷史局限性在於當時的中國海沒有足夠重視與世界經濟壹般國際慣例的接軌,即沒有考慮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經貿體制的要求,沒有充分尊重世界海的壹般、通行做法和發展經驗,沒有規範其發展。中國海的這種不規範開發,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它的功能和自身的發展,甚至出現了前述壹些有損國家整體利益的行為。
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下,中國海應努力從世界經濟體系及其發展趨勢、世界海的發展經驗和趨勢與中國自身改革開放的需要相結合的角度進行構思和設計,以便在更高和更深層次上有新的突破和創新,為中國全面進壹步改革開放和中國海自身的進壹步發展找到新的途徑和方向。其中很重要的壹個方面,就是參照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的要求,以及世界海發展的壹般特點和國際慣例,規範中國海的發展模式、政策措施、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向世界海轉型,充分發揮後發優勢。總的來說,首先,中國的SEA應遵循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WTO的有關規則以及世界SEA發展的壹般特點和國際慣例,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自我創新,實現自我發展。其次,為進壹步開發中國SEA,應根據中國現有SEA建設、開發和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和實際情況,借鑒世界SEA特別是WTO成員SEA的壹般、通行做法和開發經驗,減少失誤,少走彎路,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