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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公安機關聯合辦案如何指定監視居住

壹、有權監視居住的主體: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可以非必須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包括兩種類型:

1.符合逮捕條件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條件前提條件,具有5種法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監視居住2)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指自己養育的不滿壹周歲的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2.符合條件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對取保候審補充作用:a.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1.由公安機關執行。

2.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a.由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檢、法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案件決定取保候審的。

四、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住處、居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五、監視居住類型:

1.住處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a.[公安規定]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公安規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作地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於監視、管理證安全。](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壹級檢察院、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a.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提示[公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c.經上壹級檢察院、公安機關批準。提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應當承擔通知家屬義務: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公安規定]“無法通知”的4種情形:a.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沒有家屬的.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指定監視居住(不含住處監視居住)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指定監視居住(不含住處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如判處、單處附加刑則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a.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六、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1.被監視居住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a.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采取監視居住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辯護律師).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告知義務:a.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告知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告知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

七、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偵審判各自6個月累計長達18個月監視居住、不計入辦案期限。

1.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

2.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a.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有關單位。

八、被監視居住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的義務: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執行機關批準前經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受正當理由的限制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指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合法的住所、非戶口所在地的原住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監視居住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通信:a.不包括聘請的律師[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經過批準].不包括***住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刑事幹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五)項規定,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形嚴重”是指: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幹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九、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視方法及監控通信條件:

1.監視方法: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1)電子監控監視方法:是指利用電子設備對被監視居住人的行動進行即時跟蹤和監督的方式2)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

2.監控通信條件:在偵查期間(嚴格限制在偵查階段、不含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1)只能在偵查階段監控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a.監控通信限於偵查階段.監控通信只限於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外的其他人通信.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外的通信必須經過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批準。(2)不得監聽監控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高檢規則》和《高法解釋》規定,不得派員監聽和監控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或與其通信。(3)不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除與辯護履行通信之外通信均應當經過執行機關批準,但只要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外的通信才可以采取監控措施。律師提示將監視居住作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適用條件:a.符合逮捕條件(第79條規定).符合監視居住條件(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將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適用條件:a.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不能提出保證人、交納保證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三款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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