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事務所及執業註冊稅務師年檢開始六項資料須準備

事務所及執業註冊稅務師年檢開始六項資料須準備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2007年度檢查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本次年檢時間定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年檢年度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檢對象為經批準成立的事務所及分所和執業註冊稅務師。

年檢內容

2007年檢工作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事務所和執業註冊稅務師遵循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等方面也要進行檢查。

年檢報送材料

(壹)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

4.財務會計報表。

(二)執業註冊稅務師

1.《註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

2.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事務所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壹)執業質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註銷事務所執業證。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全;

(2)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編制業務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

(3)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級復核制度或業務工作底稿復核不規範;

(4)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範;

(5)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於形式;

(6)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7)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8)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2)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二)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註銷事務所執業證,並向社會公告。

1.註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夥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

3.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4.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向社會公告。

(1) 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3)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

2.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註銷事務所執業證,並向社會公告。

五、執業註冊稅務師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壹)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註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註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註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三)具有《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註銷執業資格。

(四)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五)受到《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註銷執業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 上一篇:新能源“十四五”規劃的主要內容
  • 下一篇:個體戶既不能少繳稅,也不能逃避工商和稅務的檢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