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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用不能超過年收入多少

稅法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於收入為0,所以業務招待費需要全額調增;沒有收入,但有費用,其中有業務招待費,在填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時,要全額調增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壹項成本費用。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壹定標準扣除。(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假定某企業2009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25000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120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000×0.5%=125萬元;實際發生額的60%=120×60%=72萬元,低於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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