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假定某企業2009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25000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120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000×0.5%=125萬元;實際發生額的60%=120×60%=72萬元,低於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