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壹般意義上講,行政事業單位不是經營性單位,其主要以財政撥款、差額撥款、行政或服務性收費及對外營業性服務而取得收入,容易被人們誤認為不是納稅單位,但實際上,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隨著相關稅收法規的頒布實施,行政事業單位成為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均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依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如果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擴展資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征收營業稅:
(壹)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