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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

(壹)學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現有的補助項目、標準和資金來源進行清理和規範。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嚴肅紀律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中辦發〔2005〕10號),學校發放的改革補貼,除超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外,暫予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定。在規範措施出臺前,不得出臺新的改革補助項目、提高現有改革補助項目標準和擴大分配範圍。

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之外自行發放任何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發放。對違反政策的,要按照廳發〔2005〕10號文件規定,堅決予以糾正,沒收違規資金上繳國庫,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和績效工資在班主任津貼項目中合並,不再單獨列出,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標準計入績效工資總額。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發放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離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發〔2009〕5號)執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算退休費用的基數。

(五)義務教育學校按國家規定實行試用期(初任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的人員的崗位津貼和鄉村教師津貼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在試用期(初任期、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後,按照擬任職位(崗位)執行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激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在核定的激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確定。

(六)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確需在二類崗位工作的,其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意見》。

壹.實施範圍和時間

根據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6月5438+10月1開始實行績效工資。

第二,核定績效工資總額

績效工資總額暫按學校上年度教職工基本工資65438+2月和標準化補貼水平核定。其中,規範後的義務教育教師平均補貼水平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原則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補助相結合。除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含工資標準提高10%)、特殊崗位津貼(不含班主任津貼)和按國家規定保留的改革津貼外,原地方津貼、國家規定的年終壹次性獎金、學校目前發放的其他津貼補貼和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在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時預增加的補貼,應全部清理合並。

績效工資總額原則上每年核定壹次,隨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基本工資和補貼的調整而相應調整。省、直轄市直屬學校隨省、直轄市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各學校績效工資總額由學校主管部門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提出。學校主管部門在具體核定各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壹縣級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大體平衡;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適當傾斜。在調整績效工資總額時,績效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應適當高於其他學校。

第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壹)績效工資分為基本和獎勵兩部分。1.基本績效工資。基本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額的70%。設置崗位津貼和農村學校教師津貼,其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確定,壹般按月發放。

崗位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可根據崗位職務適當拉開差距。農村學校教師補貼是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農村學校的政策傾斜。根據農村學校的地理環境和艱苦程度,按照不超過績效工資總額10%的原則,適當區分補貼檔次。2.激勵性績效工資。激勵性績效工資可以包括班主任津貼、課外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優秀服務獎等項目,主要體現工作量、實際貢獻等因素。

學校在考核的基礎上,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自主確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開差距。所有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校的激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確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各省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根據教師、管理人員和工作技能的不同特點,制定細化的考核細則和分類考核辦法,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健全內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質量,增強考核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要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重點關註壹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其他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統籌考慮績效工資在學校內部各崗位人員之間的分配關系。

(三)校長、書記的績效工資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校長、書記的考核結果,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確定。校長、書記基本績效工資納入學校績效工資按月發放,激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四)學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在校內公布,保證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相關政策

(壹)學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現有的補助項目、標準和資金來源進行清理和規範。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嚴肅紀律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中辦發〔2005〕10號),學校發放的改革補貼,除超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外,暫予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定。在規範措施出臺前,不得出臺新的改革補助項目、提高現有改革補助項目標準和擴大分配範圍。

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之外自行發放任何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發放。對違反政策的,要按照廳發〔2005〕10號文件規定,堅決予以糾正,沒收違規資金上繳國庫,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和績效工資在班主任津貼項目中合並,不再單獨列出,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標準計入績效工資總額。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發放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離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發〔2009〕5號)執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算退休費用的基數。

(五)義務教育學校按國家規定實行試用期(初任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的人員的崗位津貼和鄉村教師津貼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在試用期(初任期、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後,按照擬任職位(崗位)執行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激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在核定的激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確定。

(六)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確需在二類崗位工作的,其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資金保障和財務管理

(壹)將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落實到位。縣級財政要優先安排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省級財政和區級財政要加強資金統籌,幫助縣(市)做好保障義務教育學校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規定,嚴禁隨意收費。統壹管理學校國有資產,各類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用收費收入和公款自行發放補貼。

(3)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形式發放,原則上不發放現金。具體支付方式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壹發放的地方,基本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轉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轉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不及物動詞組織實施

(壹)各省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後實施。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推進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規範地方公務員津貼補貼,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和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的問題,確保實施順利進行。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敏感性強。在實施過程中,各地要切實加強義務教育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堅決維護學校穩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學校等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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