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代中後期的稅制:壹種鞭法
1581年,明朝內閣第壹助理張改革稅役制度,在全國實行鞭法。
背景:(1)明朝中後期土地兼並嚴重;(2)農民勞役負擔沈重,農民被迫逃亡或造反;(3)政府財政困難,出現財政危機;(4)商品經濟的活躍。
內容:將原來的土地稅、徭役稅、雜稅合二為壹,折算成白銀,與以前戶戶在田上收取的役銀分享,按人數和田畝分享。
評價:(1)壹鞭法繼承了唐朝的兩稅法,開創了清代的“傳丁入畝”,是我國納稅服務史上的壹次重大改革;(2)統壹稅法簡化了稅制,壹定程度上抑制了大亨逃稅的弊端;(3)征收捐稅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生長;(4)以銀代工,相對放松了農民的人身控制,客觀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5)政府收入有所增加;(6)但是,它觸動了壹些大官僚和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此外,明朝中後期政治日益腐敗。張死後,壹條鞭法沒有得到有效實施,存在諸多弊端。
清代的稅收制度;
(1)《聖人子丁,不曾加賦》:
背景:清初采用明朝的壹種鞭法征稅。由於農民的丁銀負擔仍然較重,被迫逃亡或造反,嚴重威脅了清朝的統治。為了防止農民起義,維護封建秩序,穩定勞役剝削,清政府不得不調整剝削方式。
內容: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數作為納稅的定數,此後“人數自育,永不增”。
(2)《談定人目》:
背景:“永不加稅”相對於原稅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但未能阻止農民出逃,解決稅收不穩定的問題,因為它沒有免除丁銀,地主和富人往往與政府勾結,使丁銀的大部分負擔落在貧苦農民身上,清政府不得不進壹步修改丁銀的征稅法。
內容:在雍正帝,丁稅被平均分攤到田賦中,並征收統壹的丁稅。
評價:(壹)“永不加賦”與“狄定”相結合,是明代壹種鞭法的延續和發展;(二)取消人頭稅,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壹步放松,隱性人口現象逐漸減少,對中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