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憑釋放證明進行戶口登記。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1,對城鎮(含城鎮)戶籍刑滿釋放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要將其納入當地低保範圍,實現“應保盡保”。
2.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或者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刑滿釋放、勞動教養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繼續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今後的養老金調整。
3、農村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沒有收入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民政所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批後,當地政府可以領取臨時社會救濟。
擴展數據:
取消對不合格試驗的優惠政策
各市(地)刑滿釋放人員安置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每年對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單位進行年審。年審合格者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年審不合格者取消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百度百科-進壹步釋放服刑人員,釋放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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