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深化改革優化稅務流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稅務行政流程,實現從審批型稅務機關向服務型稅務機關的轉變,但是應註意不要因此限制或剝奪納稅人的程序權利。
三是發揮稅務代理機構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應當引導稅務代理的發展,強調稅務代理人在保護納稅人權利中的作用。
四是引導納稅人成立代表其權益的組織。在稅收征納過程中,與行使征稅權的稅務機關相比,納稅人處於相對劣勢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單靠納稅人個人的力量,還難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可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維護納稅人權益的自治組織——納稅人協會。納稅人協會可以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意見,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幫助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稅收權利,監督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並可以代表納稅人利益參與到稅收立法過程。需要註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在成立納稅人協會過程中起協助和推動的作用,並在其成立後與之保持平等的溝通和對話,同時應尊重其代表納稅人利益的民間自治組織的地位,不得參與或幹預其內部管理事務而使之成為附屬於稅務機關的半官方或官方組織,否則這個組織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