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銷售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6)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
(七)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這八種行為雖然屬於增值稅的範疇,但由於銷售收入確認的差異,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可分為應稅銷售和會計銷售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計算
應稅銷售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非應稅項目使用自產或委托商品。
(二)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3)將自產和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
(四)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上述四種應稅銷售行為發生時,為內部結轉關系。沒有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設立標誌。企業不會因為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或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不處理銷售額,而是按成本結轉,但根據稅法規定,各種稅費應作為銷售額計算繳納。
會計銷售還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代銷商品。
(3)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
(四)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個人消費。
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發生時,企業應當對銷售進行會計處理,計算銷售收入,並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用於促銷禮品的外購商品也應視為銷售:
贈品壹般不進入商品體系而是在體系外流動,會計處理以“贈品”的名義作為“營業費用-業務推廣費用”列支。稅款不能抵減退稅的增值稅銷項。《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無償贈送自己生產、加工或者他人購買的貨物”視同銷售,按照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繳納銷項稅額。按照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的,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每筆銷售都要打折,則不是在每張單獨開具的發票上體現,而是在後來開具的另壹張發票上體現。賣方不應從其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金額。如果扣除,就少繳了增值稅。
如果稅務規劃通過,禮品將被編碼,售價將設置為0。對於消費超過100元的客戶,將贈送壹份禮品,並通過POS機。月末,系統會自動將贈品的成本轉入對應的“主營業務成本”子類別明細賬戶。經核查,稅務機關仍認定零售商不能抵扣退稅款的增值稅銷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