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相對於會計核算而言的壹個稅收概念,可以理解為對於某些特定事項屬於稅收上需要確認為應稅收入而會計核算中不核算銷售收入的內容。壹般而言,視同銷售的事項主要是指企業將自有資產移送他人的情況。 視同銷售的稅收規定 (壹)稅收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如將自有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或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形應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壹是強調確認視同銷售的前提是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二是按自制資產或外購資產分別確認視同銷售價格。 (二)納稅申報處理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要求是:企業將視同銷售收入通過填報附表壹《收入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收入並入主表;同時將視同銷售成本通過填報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成本項目並入主表。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中,除對外捐贈等特殊情況外,企業發生非貨幣資產交換,將自有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等業務時,按公允價值結轉銷售收入,同時結轉業務成本。 案例分析 (壹)將自制資產視同銷售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例1:2010年11月,A公司將其生產的不銹鋼保溫杯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保溫杯的單位成本30元,市場價70元,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A公司有職工200名,其中壹線職工170名,管理人員30人。2010年度發放工資、薪金102萬元,除發放保溫杯外的職工福利費支出5萬元。根據上述條件,分析不同會計核算對納稅申報的影響。 1.賬務處理 (1)結轉成本費用 借: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13923 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2457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6380 生產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費用=30×70×(1+17%)=2457(元)。 (2)結轉收入成本 借:應付職工薪酬16380 貸:主營業務收入1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8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 貸:庫存商品6000 增值稅=(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2010年度的納稅申報 (1)銷售收入的納稅處理 A企業會計核算時已按售價確認主營業務收入14000元,按成本價結轉主營業務成本6000元。 A企業納稅申報時填報附表壹“主營業務收入”14000元,並入主表第壹行;同時填報附表二“主營業務成本”6000元,並入主表第二行。 (2)職工福利費的納稅處理 A企業會計核算按售價分別結轉“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13923元、“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2457元,***計16380元。 A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納稅申報:壹是利潤中列支職工福利費支出66380元(50000+16380);二是A企業2010年度工資、薪金1020000元,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限額142800元。實際計算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應為58380元,即50000元加上此項按成本價計算的職工福利費8380元(6000+2380);三是納稅調增8000元(66380-58380)。 附表三第二十三行“職工福利費”填報:第壹列“賬載金額”66380元、第二列“稅收金額”58380元,第三列“納稅調增”8000元。 (二)將外購資產視同銷售的案例分析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時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例2:2010年11月A公司將外購的不銹鋼保溫杯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保溫杯的外購價格70元,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A公司有職工200名,其中壹線職工170名,管理人員30人。2010年度發放工資、薪金102萬元,除發放保溫板外的職工福利費支出5萬元。根據上述條件分析不同會計核算對納稅申報的影響。 例2中除以外購價70元保溫杯發放給職工外,其他條件與例1相同。 1.賬務處理 (1)結轉成本費用 借: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13923 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2457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6380 生產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費用=30×70×(1+17%)=2457(元)。 (2)結轉收入成本 借:應付職工薪酬16380 貸:主營業務收入1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80 借:主營業務成本14000 貸:庫存商品14000 增值稅=(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2010年度納稅申報 (1)銷售收入的納稅處理 A企業會計核算時,將發放給職工的保溫杯按購買價確認主營業務收入14000元,同時按購買價結轉主營業務成本14000元。 A企業納稅申報時,附表壹“主營業務收入”及主表第壹行“營業收入”14000元;附表二“主營業務成本”及主表第二行“營業成本”14000元。企業不再單獨填報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項目。 (2)職工福利費的納稅處理 A企業會計核算時按購買價分別計入“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13923元、“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2457元,***計16380元。 A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納稅申報:壹是利潤中列支職工福利費支出66380元(50000+16380);二是2010年度發放工資、薪金1020000元,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限額142800元。實際計算稅前準予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應為66380元(50000+16380)。企業實際支付的福利費準予全額稅前扣除。 附表三第二十三行“職工福利費”填報:第壹列“賬載金額”66380元、第二2列“稅收金額”66380元。 自制或外購兩種方式納稅處理的主要差異 由於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核算了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成本,納稅申報不再單獨填報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 以自產保溫杯或外購保溫杯作為職工福利費發給職工納稅處理的主要差異在於: 1.主營業務收入及成本的確認標準不同 將自制保溫杯發放職工福利,主營業務收入按對外銷售價70元確認為14000元,主營業務成本按成本價30元確認為6000元;將外購保溫杯發放職工福利,主營業務收入按購買價70元確認為14000元,主營業務成本按購買成本70元同樣確認為14000元。 2.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確認方式不同 案例中的職工福利費沒超標,其發放給職工保溫杯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確認職工福利費支出,對於自制或外購兩種方式的納稅存在差異:壹是將自制保溫杯發放職工福利按售價70元確認16380元,依據稅前扣除的真實發生原則,其職工福利費的實際成本為按成本價30元確認的8380元,因此需要納稅調整8000元;二是將外購保溫杯發放職工福利,外購價70元既是公允價值又是成本價,因此按70元確認的職工福利費支出16380元就是其發生的實際支出,不需要納稅調增。 視同銷售政策中存在的不同觀點分析 由於目前稅法對稅前扣除視同銷售相關支出的標準尚未出臺相關規定,實踐中視同銷售相關支出稅前扣除的納稅處理存在兩種情況:壹是按照視同銷售事項的支出成本確認稅前扣除額;二是按照視同銷售事項的公允價值(售價)確認稅前扣除額。 筆者認同第壹種按照視同銷售事項的支出成本確認稅前扣除額的納稅處理方法,因其更符合稅前扣除的真實發生原則。以例1將自制資產視同銷售為例進行分析,A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按售價70元核算發放保溫杯的職工福利費支出16380元,企業自制保溫杯的實際支出是按自制成本30元計算的8380元,其售價與成本之間的差額8000元(16380-8380)是銷售保溫杯產生的毛利,作為職工福利費而言,企業並沒有實際發生,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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