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加強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征收管理和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征收管理和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壹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涉案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的責任。
壹案雙查由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稽查部門負責檢查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監察部門負責調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條 稅務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實行壹案雙查:
(壹)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貪汙受賄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等,涉嫌違法違紀的;
(二)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並且問題嚴重,線索具體的;
(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實行壹案雙查的。
第四條 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以下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應將有關證據和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監察部門:
(壹)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買賣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
(二)為涉案納稅人通風報信、作偽證、說情、影響案件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四)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入股分紅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稅款損失的;
(六)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稽查人員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本稽查局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稽查局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同意轉交或者不同意轉交監察部門的意見,並將意見報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轉交或者不批準轉交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證據和材料轉交監察部門;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稽查人員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涉及本部門負責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的,可以直接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部門。
第六條 稽查部門向監察部門轉交違法違紀線索,應制作《稅務機關(人員)違法違紀線索轉交單》,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條 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壹般先由稽查部門實施稅務檢查,檢查結束後,稽查部門應當將檢查結論通報監察部門。
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嚴重,線索具體的,經分管稽查和監察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批準同意,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同時進行調查。
第八條 監察部門在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後,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並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稽查部門。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轉交線索的稽查部門。
第九條 稽查部門在實施稅收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應當妥善保存與違法違紀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 監察部門對稽查部門轉交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線索,可征求有關稅收業務部門的意見,作為是否受理和調查的參考,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
第十壹條 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實施檢查、調查,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稽查部門、監察部門對所發現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的證據、線索,以及涉案納稅人的有關情況,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傳播。
第十三條 稽查部門、監察部門違反本辦法,或者有下列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壹)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或失職瀆職行為的事實或證據,隱瞞不報,或者隱匿、銷毀有關線索、證據的;
(二)監察部門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證據、線索,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3、
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
《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辦法(試行)》自2008年施行以來,對及時發現並查處稅務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規範稅收征管和稅收執法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執行中我們也發現《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辦法(試行)》存在剛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為進壹步落實中央紀委關於“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工作部署,加大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力度,現對壹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下:
壹、本《規定》所稱壹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規範性和履職行為廉潔性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的活動。
壹案雙查由稽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稽查部門負責查處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稽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實施檢查、調查應當使用各自文書,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實行壹案雙查:
(壹)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線索具體的;
(四)紀檢監察部門認為需要實行壹案雙查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
三、本《規定》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包括: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偷稅、逃稅、騙稅、抗稅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案件;
(二)上級稅務機關督辦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具體數額及金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規定,並報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
四、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稽查部門應當在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制作《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轉交單》(見附件1),連同《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稅務稽查結論》)以及《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經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後,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有效途徑,轉交所屬稅務局紀檢監察部門。
對稽查部門轉交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隨案轉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案頭分析,需要時可調閱稅務稽查案卷等有關資料,認為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填寫《稅收違法案件壹案雙查審批表》(見附件3),報經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批準後開展調查。
五、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妥善保存有關證據和材料,並按規定轉交所在稅務局紀檢監察部門:
(壹)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非法買賣發票,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的;
(二)為涉案當事人通風報信、提供偽證、說情,影響案件查處的;
(三)隱匿、轉移、毀滅證據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六)經商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入股分紅,以及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七)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稅收征管制度、規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或者線索轉交紀檢監察部門,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六、對稅務機關發函委托的協查事項,受托方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協查、反饋協查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委托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相關情況或者線索逐級上報至與受托方稅務機關***同的上級稅務機關,請求上級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或者責令受托方上級稅務機關調查核實,追究相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責任。
七、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線索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稽查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填寫《稅務機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轉交單》(見附件2),由主要負責人簽報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轉交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轉紀檢監察部門;不批準轉交的,應當簽署不批準轉交的理由。
八、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稽查部門。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稽查部門。
九、紀檢監察部門對稽查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可征求有關稅收業務部門的意見,作為是否調查的參考,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
十、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的,壹般先由稽查部門實施稅務檢查,檢查結束後,稽查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紀檢監察部門。
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線索具體的,稽查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同時進行檢查、調查。
十壹、稽查部門在稅收違法案件檢查中,可以提請紀檢監察部門提前介入。
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門正在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開展調查。
有證據或者線索證明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提前介入查處。
十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具體工作情況要求下級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壹案雙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聯合同級稽查部門對下級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開展壹案雙查。
十三、稽查、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對所發現的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的證據、線索,以及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有關情況,不得泄露、傳播。
稅務機關應當對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給予鼓勵和保護。
十四、稽查、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壹案雙查工作溝通聯系機制,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十五、違反《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壹)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事實或者線索,隱瞞不報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
(二)紀檢監察部門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證據、線索,無正當理由不調查的;
(三)對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六、稅務機關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線索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十七、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壹案雙查情況納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