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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采訪審定權限

第壹條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稅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市境內用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資金、國內外貸款、借款、贈款、各種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和其它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它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級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單位和個人都屬於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稅收手續。第三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按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兩大系列設置差別稅率。  

壹、基本建設系列稅率為0%、5%、15%、30%四檔稅率;  

二、更新改造系列分0%、10%兩檔稅率。第四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其中更新改造投資項目為建築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第五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的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第六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審定權限的劃分:  

壹、省稅務局審定範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安排下達到建設單位的投資項目;省計劃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直接安排下達到建設單位的投資項目;省級主管部門轉發有關部門下達的投資項目;省屬及中央在滇企業在自主權限內安排的投資項目。  

二、市稅務局審定範圍:市計劃部門和市級主管部門在審批權限內安排的投資項目;市級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轉發下達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投資項目;市屬企業在自主權限內安排的項目(含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兩個管委會安排的投資項目)。  

三、縣(區)稅務局審定範圍:縣區有關部門在審批權限內安排下達的投資項目;縣區屬企業在自主權限內安排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未明確審定權限的其他投資項目。  

四、臨時性計劃按上述審定權限劃分辦理。第七條 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送審、下達:  

壹、各級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在編制、轉發、下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前,必須據實標明投資項目的計劃類別,同時按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逐項列出各單位工程的總投資和年度計劃投資額(更新改造投資項目須列出各單位工程的建築工程投資額),分別標明各單位工程適用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計劃文稿(附壹份復印件),送經同級稅務機關會審後,再正式下達。  

二、各級稅務機關在接到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送審的投資計劃文稿後,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各單位工程適用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進行審定,並下達《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稅目、稅率和應納稅款審定通知》(簡稱《稅款審定通知》),主送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抄送計劃文件批準單位。  

三、各級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下達的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以及無計劃建設的項目,由各縣區稅務局負責審定,同時將審定結果抄報原應審定稅務機關備案。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壹、我市審定範圍內的納稅人應在收到有權機關批準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其他建設文件三十日內,持計劃文件、《危房鑒定書》、《拆遷許可證》等有關資料,按稅金審定權限分別到昆明市稅務局、縣區稅務局辦理稅金審定手續。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到建設項目征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手續。按規定期限和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就地到銀行預繳投資方向調節稅,或向委托代扣代繳單位辦理納稅手續。  

三、納稅人壹次繳清全年稅款有困難的,可按稅務機關核準的期限辦理分期的納稅手續。  

四、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後,持納稅憑證到計劃部門領取投資許可證,再到城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竣工清算。  納稅人應於項目竣工結算報經批準後三十日內,根據實際完成投資額的財務結算數計算項目的應納稅款,到征收機關辦理多退少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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