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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限售股轉讓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實施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針對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麽?

“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對其“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可見,國務院明確將新三板公司界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也明確指出,“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轉讓稅收政策適用

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如果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的文件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如果參照上市公司的稅收政策,關於限售股的規定,有兩個比較具體的文件,《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7種法定情形屬於上市公司限售股範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將新三板界定為非上市公司後,更加符合邏輯的做法是應該直接適用有關股權轉讓的壹般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對以下7種情形均征稅:(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壹並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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