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87-09-01
執行日期:1987-09-01
第壹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視為耕地。
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亦視同占用耕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壹次性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根據人均占有耕地情況,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以縣(市、特區、區)為單位,核定平均稅額(見附表)。
縣級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規定的稅額,根據人均占有耕地情況,具體制定征稅標準,但每平方米征收稅額,最高不得高於十元,最低不得低於壹元,全縣(市、特區、區)平均稅額不得低於上表稅額。
城市郊區和工礦區人均耕地壹畝以下的鄉(鎮),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於全縣(市、特區、區)規定的最高稅額的50%。
農民按規定建房標準新建住宅,按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壹九八七年四月壹日起執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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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平┃
┃類別│名稱│均稅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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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類│南明、雲巖、烏當、花溪、白雲、遵義市、安順│5.8┃
┃│市、都勻、凱裏、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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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縣、湄潭、綏陽、桐梓、赤水、鳳岡、余慶、│┃
┃│安順縣、清鎮、開陽、修文、平壩、息烽、六枝、│4.8┃
┃二類│銅仁、思南、興義、安龍、貴定、龍裏、惠水、│┃
┃│獨山、黃平、黎平、天柱、畢節、金沙、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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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務川、仁懷、習水、正安、江口、玉屏、│┃
┃三類│萬山、松桃、興仁、鎮遠、岑鞏、錦屏、麻江、│3.8┃
┃│三穗、甕安、福泉、大方、黔西、鎮寧、盤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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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貞豐、│┃
┃四類│望謨、冊亨、納雍、赫章、威寧、普定、關嶺、│2.8┃
┃│紫雲、施秉、劍河、臺江、榕江、從江、雷山│┃
┃│凡寨、平塘、羅甸、長順、荔波、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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