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不隸屬於任何部委,而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國家稅務總局是正部級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第四條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二條 主要職責。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壹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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