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從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使用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可以按照簡單的方法依3%征收率減少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銷售200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固定資產,按照170號文件的規定,轉為消費增值稅前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未抵扣),按照簡單方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後依3%征收率減少2%征收增值稅。第壹,2008年12月31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項目的納稅人,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銷售其使用的固定資產,並按照簡單的方法征收增值稅。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汶川地震災害嚴重地區等試點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地區以外的所有地區。二、2008年12月31日前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簡單方法征收增值稅。2、銷售2009年1月1日後購買的固定資產(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36號文件,2013年8月1日前,納稅人自用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扣除。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摩托車、汽車、遊艇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此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於簡單計稅方法、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7月1日後依3%征收率減少2%征收增值稅。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銷售營改增試點地區購買的固定資產〔2013〕106號)文件規定,壹般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買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單方法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後依3%征收率減少2%征收增值稅。(註:營改增試點時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1日,江蘇省和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和廣東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革試點。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同時,根據財稅36號文件的規定,試點壹般納稅人在營改增試點日前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並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4、銷售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壹號,以下簡稱《壹號公告》),從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的,可以按照簡單的方法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後依3%征收率減少2%征收增值稅。5、銷售按簡易辦法管理期間的固定資產按1號公告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後依3%征收率減少2%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