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戶銷售蔬菜、水果、雞蛋、肉類等農產品,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
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產品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食用農產品。
3.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不動產,是指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不動產。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行政辦公及生活區、商業餐飲娛樂等不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物業,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蔬菜是指可以作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和少數可以作為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經過挑選、清洗、切割、幹燥、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主要品種指《蔬菜主要品種目錄》。
4.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當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家畜和家禽的飼養;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綜上,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