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銷售的會計分錄
1,屬於自產自用性質的,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性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用於投資的貨物: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將自產、委托和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將自產和委托的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企業將自己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的商品銷售相同,視同銷售,計算應納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有哪些銷售情況企業不需要當作銷售?
1.保險公司賣保險的時候,給客戶的是促銷品。作為保險公司的壹種營銷模式,買方統壹支付了對價,不視為銷售。
2.精裝修,家電,汽車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地產時贈送給客戶的,作為壹種營銷模式,不視為銷售。
3、超市開展“買壹送壹”的銷售活動,不視為銷售。
4.商場“捆綁銷售”不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