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規範省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以下簡稱“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8]11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省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是中央財政資金和省級財政安排的促進外經貿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明確用於支持西部(恩施州、長陽縣、五峰縣)的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內容
第四條 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如下:
(壹)支持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進壹步開拓國際市場;
(二)支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及其它支柱出口產品的技術改造,引導進出口商品結構和貿易方式的調整優化,進壹步擴大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出口比重;
(三)支持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創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四)支持出口基地建設;
(五)支持各類進出口企業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手段擴大出口,規避匯兌風險;
(六)支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直接投資及各種勞務輸出;
(七)支持公***服務平臺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
(八)支持對重大外經貿項目開展的科學論證以及重點商品、重點市場的研究;
(九)支持國際間經貿學術和人員交流合作,支持外經貿領域人才培訓,促進外經貿能力建設。
第五條 根據《管理辦法》確定的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協調發展促進資金具體支持以下內容(詳見附件1):
(壹)支持企業參加國際知名展銷會(展覽會)。對出口1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參加商務部和省政府或政府部門舉辦的國際知名展銷會,按企業實際承擔展位費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按組織單位實際發生公***布展費的7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按企業參展人員所乘國際航班經濟艙往返費用的70%給予交通補貼,單個企業資助人數不超過2人;按國家財政規定的境外展會舉辦地所在國補助標準的70%給予生活補貼,單個企業資助人數不超過2人。
列入省商務廳每年年初下達的國際市場開拓計劃的重點展會項目,由省商務廳或其承辦單位集中申報。
(二)支持企業加大對產品技術更新改造的投入。對出口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及其它支柱產品的企業,為提高出口產品質量、檔次或延伸產業鏈條而籌措用於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的貸款給予貼息資助,貼息期限1年,貼息額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低於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按實際利率計算),單個項目的貼息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出口企業特別重大的項目適當提高資助限額。
(三)支持企業加大對出口新產品研究開發。對企業自主研發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出口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按企業實際研究開發總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出口企業特別重大的項目適當提高資助比例。
(四)加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扶持力度。對出口農產品為獲得進口國(地區)市場準入而發生的檢驗檢疫費用、農產品出口企業進行有機產品認證及其它國際認證、農產品出口基地備案註冊費用,按企業實際支付檢驗檢疫或認證、註冊費用的7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有關機構建立出口農產品公***檢測室而購置相關設備,按實際發生設備購置費的5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支持軟件出口和軟件外包業務。對通過CMM(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評估的軟件出口企業給予壹次性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六)支持企業創立出口品牌。對獲得國家出口名牌商品稱號的企業,壹次性給予15萬元資助;對獲得省級出口名牌商品稱號的企業,壹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
(七)加大對出口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對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出口基地的公***服務平臺建設,按實際投入給予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農產品出口基地設施建設,按實際投入給予3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八)鼓勵出口企業和外經企業積極投保出口信用險。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的企業,按實際支付保費給予資助,其中農產品給予70%的資助,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給予50% 的資助,其它產品給予30%的資助;對投保中長期出口信用險的企業,按實際支付保費的1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九)支持企業積極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各有關出口企業為應對進口國(地區)設置的以苛刻的技術法規、標準等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實施的國際標準認證、出口市場產品認證及相關註冊、評估、檢測、備案等費用給予適當資助。
(十)支持企業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對國內外相關機構正式立案的應訴和申訴的企業,按其應訴和申訴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給予適當資助,單個企業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壹)鼓勵企業開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對企業提供在岸服務外包業務給予3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給予3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企業與境外企業合資、參股、合作開展服務外包業務給予3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成為國際跨國公司外包服務提供商的企業,給予壹次性資助20萬元;對已為在華跨國公司提供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給予壹次性資助10萬元;對專業承辦機構開展的國際服務外包推廣活動,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二)鼓勵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外派海員生培訓實習費給予定額直接補助並納入省政府外派海員促進專項資金統壹管理。對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直接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給予適當資助;對外派勞務企業、外經培訓機構、省級外派勞務綜合基地和外派海員生源基地給予適當資助。
(十三)支持商務信息公***服務體系建設。對商務信息公***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由省統壹規劃,分期分批安排。
(十四)鼓勵促進外經貿能力建設。對國際間經貿學術和人員交流合作、外經貿人才培訓項目,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五)支持外經貿領域重大課題的研究與論證。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外經貿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商品、重點市場、重要規劃等重大課題的調研、評估、論證等費用給予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協調發展促進資金對各項支持內容的資金分配,應以不突破核定預算為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重點項目、重點產品的需要。對已經獲得國家和地方同類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給予支持。
第三章 主管部門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是本地區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商務廳負責確定全省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支持重點,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建立項目庫並進行科學管理,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省以下各級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受托負責項目組織、受理項目申請並初審及監督實施工作。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全省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支持重點和使用計劃,提出資金監管要求,確定資金撥付程序,會同省商務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撥付,會同商務部門受托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條 協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申請單位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相關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作為項目單位除外;
(三)具有從事項目的專業人員和實施條件;
(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沒有騙匯、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五)有較好的經營實績,有壹定的資金配套能力。
第十壹條 申請單位連續年度累計支持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單個項目支出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所申報項目,須為上年度項目申報截止日起至本年度項目申報截止日期間已經執行完畢的項目(技改、研發等時間跨度較長的項目,時間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按行政管理級次申報項目時,須提供下列材料(壹式二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費用支出憑證復印件還須加蓋財務專用章):
(壹)申請使用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書面報告;
(二)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三)申請單位基本情況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四)項目總結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竣工驗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文件、有關機構的認證證書等,說明項目真實性、執行效果);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年度財務報表;
(六)項目支出匯總清單;
(七)項目各項費用支出憑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協調發展促進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申請按行政管理級次,逐級申報。省直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其它企業按屬地原則,經同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州商務、財政部門,由市州商務、財政部門經評審後匯總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