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⑵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⑶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稅法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
(壹)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上述八種情況的視同銷售下,有兩種不需要確認收入:
(四)壹般指的是用於不動產的建造,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確認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7%)
(八)對外捐贈,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確認收入;視同銷售並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7%)
其他情況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