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因為合理、合法的會計憑證,均載明交易或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業務內容、數量和金額、經辦單位、當事人簽章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完整地反映了每筆經濟業務的內容。在核對賬務和事後檢查中如發現問題,可直接追溯到會計憑證,進行復核處理。
會計法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負責人包括:
1、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是指壹個單位的若幹負責人中,根據其內部職責分工,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對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起組織、管理等作用。
4、總會計師:會計法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擴展資料:
會計憑證可以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為會計核算提供原始依據;可以檢查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為會計監督提供重要依據;
可以明確經濟責任,為落實崗位責任制提供重要文件;可以反映相關經濟利益關系,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證據;可以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
按編制程序和用途分類,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前者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
後者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入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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