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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資還是劃轉稅務處理不壹樣

A公司是2011年由B公司投資設立的壹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2年,B公司擬將賬面價值4000萬元的土地投入A公司用於商品房開發,土地評估價值8000萬元。A公司、B公司有兩套方案可供選擇:壹是B公司以增資方式,將土地作為投資註入A公司,確定股本5000萬元;二是B公司將土地劃轉入A公司。兩種方式下,納稅處理有何區別?

在投資方式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A公司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資產”8000萬元,貸記“實收資本”5000萬元、“資本公積”3000萬元。A公司承受土地,繳納契稅的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資產”32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320萬元。如果A公司取得的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則應記入“開發成本——土地成本”8320萬元。

A公司的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則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計稅基礎為8000+320=8320(萬元)。未來所得稅成本扣除及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可按8320萬元計算。

在劃轉方式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同壹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B公司向A公司劃轉土地,符合財稅〔2012〕4號文件規定,可免征契稅,但A公司該宗土地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視同接受捐贈處理。A公司會計處理為:借記“開發成本”8000萬元,貸記“營業外收入——無償調入無形資產”8000萬元。計稅基礎為接受劃撥資產的公允價值8000萬元,比投資方式下減少320萬元。

對於股東B公司而言,兩種方式下會計和稅務處理也有不同。在投資方式下,會計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8000萬元,貸記“無形資產”4000萬元、“營業外收入”4000萬元。稅務處理上,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8000萬元,成本4000萬元,對外投資計稅基礎為8000萬元。土地增值收益要視同銷售,依據評估價值8000萬元分別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劃轉情況下,會計處理為捐贈支出:借記“營業外支出——無償調出無形資產”8000萬元,貸記“無形資產”4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0萬元。現行土地增值稅政策並無劃撥資產可以免征稅的規定,B公司對外捐贈可能還要繳納壹筆不菲的土地增值稅。

另外,A公司接受投資形成的資本公積3000萬元為資本溢價,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劃撥資產視同捐贈所得80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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