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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1200紅包退給老板算不算受賄

收受1200元紅包的,不能界定為受賄行為,壹般界定為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新修訂的《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賄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或1萬元以下3萬元以下並具有嚴重情節的,才能認定為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或“其他較重情節”,依法予以立案偵查,收受1200元紅包,不足《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或“其他較重情節”的標準,收受紅包者具有不登記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禮金,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等行為的,主要是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壹、收受紅包禮金的概念

收受禮金是黨紀政紀明文規定的違紀行為,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是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利用春節、中秋、國慶等年節假日或者本人、親屬生病住院、搬遷新居、婚喪嫁娶期間大肆收受下級、企業老板等服務對象單方面的贈送,紅包、禮金數額較大,接受禮金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登記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禮金,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對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主要是給予黨政紀律處分,《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在界定收受禮金時要與收受賄賂行為和正常人情往來區別開來。

二、收受禮金行為與收受賄賂行為的區別

受賄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受賄行為還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裏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為他人所謀利益三種情況。與此相較,收受禮金行為則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也就是說,收錢者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實施和實現為送錢人辦理任何事項,送錢人在送給禮金時,也沒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體請托事項。

 

三、收受禮金行為與正常人情往來的區別

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與人情往來之間的界限有時不易區分。人情往來,也就是相互之間在交往中互送禮物、禮金。正常的人情往來,應指雙方之間存在長期交往,所送禮金數額較小,且屬於相互贈送,數額大體相當的情況。比如雙方之間具有親戚、同學等關系,春節期間送給對方子女數百元壓歲錢;或者如領導幹部生病住院期間,其同學來看望並送給數千元,後該同學生病住院期間領導幹部亦送數千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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