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並持有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國稅、地稅登記證或註冊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屬於年度稅務登記範圍。
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年檢的時間除全面更換稅務登記的年度外,為每年壹次。具體時間和實施意見由市稅務機關決定。
2.年檢項目
(1)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是否與實際情況和營業執照相符。稅務登記事項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實際生產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總機構名稱和地址。
(2)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事項是否發生變更或者納稅人的分立、合並或者稅收征管關系發生變化,是否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是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
(4)納稅人是否遺失稅務登記證,是否及時辦理補領手續。
3.年檢方法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年度檢查采取書面核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稅務登記年檢結果合格並限期整改。年檢結果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上粘貼年檢標識;年檢結果為限期整改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限期整改日期為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之日起15日。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年檢時,以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為依據,對稅務登記事項進行核查,同時在年檢時對部分納稅人進行實地檢查,檢驗年檢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四)其他事項。
①納稅人未在市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年檢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年檢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等。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或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處罰。